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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颜帮勇) 曾经因强奸被判刑4年,出狱刚满一个星期又因纵火报复乡里被“请进”牢房。7月17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报复邻里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庭维持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鲁有期徒刑六年判决,驳回上诉。 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杨小鲁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小鲁回村后,认为同村的杨先生等人看不起自己,对自己回家一事态度冷漠,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2008年12月2日0时许,被告人杨小鲁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同村杨先生等三户村民位于村中房前屋后的柴(草)堆点燃,被群众发现后及时扑灭。 此案经马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鲁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小鲁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大,但法院却认定其行为对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是夸大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过重为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豁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杨小鲁为泄私愤,酒后将位于村中房前屋后的三处柴(草)堆点燃,给周围的房屋等财产及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一审法院认定罪名和事实成立,量刑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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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颜帮勇) 曾经因强奸被判刑4年,出狱刚满一个星期又因纵火报复乡里被“请进”牢房。7月17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报复邻里案作出终审判决,法庭维持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鲁有期徒刑六年判决,驳回上诉。
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杨小鲁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小鲁回村后,认为同村的杨先生等人看不起自己,对自己回家一事态度冷漠,遂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念头。
2008年12月2日0时许,被告人杨小鲁酒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同村杨先生等三户村民位于村中房前屋后的柴(草)堆点燃,被群众发现后及时扑灭。
此案经马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鲁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小鲁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大,但法院却认定其行为对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是夸大事实,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量刑过重为由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豁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杨小鲁为泄私愤,酒后将位于村中房前屋后的三处柴(草)堆点燃,给周围的房屋等财产及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一审法院认定罪名和事实成立,量刑并无不当,维持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