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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当贼抓,并遭到殴打后,陈先生将打他的工作人员和北京大成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望京超市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与其两名员工连带赔偿原告1万余元。 原告陈先生诉称,2005年5月8日23时许,原告在工作途中到第一被告望京超市门前停车场取自行车,被超市的经理张先生及员工王先生殴打,经鉴定造成偏重轻微伤。被告经理和员工在打人后恶意报警,致使原告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带上警械并强行带到东湖派出所进行讯问,使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并且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第二被告张先生、第三被告王先生是第一被告望京超市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随意殴打原告,恶意报警,第一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伤治疗三个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5989.4元、误工费6315元、交通费726元,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另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职员在值班期间发现本单位车辆发生被盗可能,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本属正当,但其行为应以足以维护本单位财产安全并不侵犯他人人身权为限。该二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原告盗窃车辆并对其进行追赶和殴打,而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并不能认定原告实施了盗窃,被告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原告因受到二人的追赶摔倒并因受到其二人殴打致身体受伤,此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人身权的侵犯,应当对原告因此所受的身体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为维护单位财产安全与原告发生纠纷,属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对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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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当贼抓,并遭到殴打后,陈先生将打他的工作人员和北京大成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望京超市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超市与其两名员工连带赔偿原告1万余元。
原告陈先生诉称,2005年5月8日23时许,原告在工作途中到第一被告望京超市门前停车场取自行车,被超市的经理张先生及员工王先生殴打,经鉴定造成偏重轻微伤。被告经理和员工在打人后恶意报警,致使原告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带上警械并强行带到东湖派出所进行讯问,使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并且精神受到极大伤害。第二被告张先生、第三被告王先生是第一被告望京超市的员工,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随意殴打原告,恶意报警,第一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因伤治疗三个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5989.4元、误工费6315元、交通费726元,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另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职员在值班期间发现本单位车辆发生被盗可能,对可疑人员进行盘问本属正当,但其行为应以足以维护本单位财产安全并不侵犯他人人身权为限。该二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认定原告盗窃车辆并对其进行追赶和殴打,而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并不能认定原告实施了盗窃,被告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原告因受到二人的追赶摔倒并因受到其二人殴打致身体受伤,此二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人身权的侵犯,应当对原告因此所受的身体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人在执行职务期间为维护单位财产安全与原告发生纠纷,属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二人对导致原告受伤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故应与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