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蒋秀凤 姚岚)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有限公司及部分商户侵权纠纷系列案件。
  原告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诉称,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于1933年在法国成立。同年,原告的鳄鱼商标在法国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成衣、衬衫等。七十多年来,在原告良好商誉及巨大投资的推广下,“鳄鱼”品牌服装及系列商品在全球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至今为止,原告的鳄鱼图形商标已在192个国家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1980年10月3日,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目前,这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1999年和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连续两次将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5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长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由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管理的秀水街商厦自2005年年初开业以来,即有多家商户公开销售带有LACOSTE、鳄鱼标志的价值低廉的T恤衫。2006年1月2日,原告致函被告秀水豪森公司,要求其立即清除秀水街商厦内所有带有鳄鱼商标的商品并书面致歉。但秀水豪森公司至今未予制止,致使侵权行为继续发生。
  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公司认为, 部分商户的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另一被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作为秀水街商厦的经营管理者,非但对上述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一直未能予以制止,反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纵容侵权行为的继续,与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现请求法院各判令部分商户及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0万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