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3区21号楼前的金地停车场内,因一电缆井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一辆在该停车场内停放的福特嘉年华轿车严重损坏。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车车主赵女士起诉北京市东开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地停车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赵女士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1日购买了一辆福特嘉年华小轿车。2006年2月13日,原告进入该小区,小区的停车管理人员向原告出具了进入停车场的小票,该小票上记录了原告进入停车场的时间。进入停车场后,原告把车辆停在了划线的车位里面。事发时,爆炸的电缆井在原告停放的车位的右侧。2月17日下午,当原告听说事故发生后,赶到停车场,发现车身整个变形,车门无法打开,电力部门正在进行抢修。该停车场由被告金地停车场经营,对外从事有偿管理停放车辆的业务,并在该电缆井的井盖上方划设了停车位。
  事发后,原告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称因为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因此根据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后来,原告又找到电力公司欲协商解决,但该公司称当天电缆井发生爆炸的原因系缺乏保养所致,即电缆井接头发生损坏,点燃沼气而发生的爆炸,并称该公司曾与电缆井的投资兴建单位东开公司就该井的维护事宜签署过《电缆代维护协议》,因此拒绝赔偿。
  据原告赵女士称,该福特嘉年华小轿车经车辆保险、维修部门核验,车辆修理费用预算额已超出新车的售价,依据保险条款已被确定为全损,再无修复价值。由于该井在产权、维护、管理等方面的权责不清,导致了相互推诿的局面,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购置福特嘉年华2005年新款10万元,三个月的误工费2.45万元,为处理此事而产生的电话费1000元,事发当天拖车费784元,4S店检测费3000元,交通费6556元,养路费629元和车船使用费306元,汽车内饰费用1640元,车内存油191元,律师咨询费3000元,借车而产生的费用5000元,共计14万余元。
  东开公司辩称,被告虽然是电缆井的产权单位,但是被告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原告没有找过东开公司,被告也没有参与过事故的处理,因此无法确定车辆报废与爆炸事故的关系。保险公司不是专业机构,因此被告不能认可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坏程度的认定,被告也不能确认车辆是否还存在修复价值,能不能定全损?所以被告要求对车辆目前的损失情况、维修项目和费用以及车辆是否存在修复价值申请相关的正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东开公司还称,按照相关规定,电缆井上方是不允许堆放任何杂物的,如果原告经向其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允许而在电缆井上方停车,应当由允许其停车并提供有偿服务的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缆井疏于管理而造成的,也应由电力部门承担责任,被告东开公司作为开发商不能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且被告公司曾经与电力公司签署过代维护协议。
  电力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电缆井是小区供电所用的共用设备,而不是社会公用电力设备,对于这种小区共用设备,电力公司不负责维护,一般电力公司都会与产权单位签署有协议。作为这种电力设备,产权单位负有维护义务。此外,电力公司没有和第一被告签署过代维护协议。对于不是电力公司产权的共用电力设备,被告们没有维护的义务。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设施上不允许建有可能危害电力设施的东西。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在电缆井上方划线停车,当天发生爆炸的电缆井本来是低于地面的,但是停车场为了方便停车,将电缆井上方用砖铺平了,导致了电缆井上的排气孔封堵,最终造成井内污水产生的沼气无法排放,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停车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辩称,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电缆井上方不允许划线。线是停车场划的,停车场划线后经过了市政管委的备案。爆炸是电缆井日常维护不到位造成的,与停车场无关。并且停车场没有对电缆井进行过任何改造,也没有封堵排气孔,因此,爆炸事故的发生被告停车场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交换了证据。法庭要求双方当事人继续补充证据。因三被告均同意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鉴定,法院将依法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另行择期开庭。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