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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5:44: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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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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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参加电大学习,电大的教学点将原告名字错误注册,期间原告一直要求纠正,被告答复学习期间无法纠正,颁发毕业证书时予以纠正,但最终仍然向原告颁发错误名字的毕业证书,原告的工资晋级和在职进修均因此受到影响。经多次交涉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应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但最后被告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为原告重新更换了毕业证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住所地:XX县城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崔X,校长。
  被告XXX市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XXX市XX区XX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XX,校长。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9年9月,二被告联合举办电大专科学历教育。原告按被告要求交纳了学费,并提供了中专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被告统一填写报名表并办理注册手续,原告成为电大视听注册生。
  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被告将原告的姓名“李AB”错误注册为“李B”。原告发现后,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对学籍档案进行更正,起初,被告推拖说到颁发待毕业证书时予以更正。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被告工作人员竟然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李B”为曾用名的假证明,情节极其恶劣!2002年9月份,原告顺利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被告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可毕业证书名字仍为“李B”,学籍档案也未予以纠正!
  原告取得名字为“李B”的大专毕业证书后,向本单位申请学历认定,单位以名字不服为由,对原告的学历资格未予认定,从而影响了原告2003-2004年度的工资晋级!2003年3月,原告被单位保送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金融学专业专升本,招生单位以专科毕业证书名字不符为由不予录取,影响了原告的继续深造!2001年开始,国家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对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注册后供公众查询,被告的错误注册行为,造成原告毕业证书与身份证明不符,将影响公众对原告学历证书合法性的怀疑!
  原告认为,被告因疏忽大意,对原告的名字予以错误注册后经多次要求拒不更正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因姓名权被侵犯,影响原告的正常工资晋级和继续深造,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和受教育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AB
                                                        XXXX年四月二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AB,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城关镇文庙街12号,XX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住所地: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校长。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广播电视大学和XX县卫生学校侵权一案中,错误的毕业证书系以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名义颁发,被申请人在颁发毕业证书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本案毕业证书是否能够得到纠正,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关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AB
                                                        XXXX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正确、适格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X广播电视大学(简称“电大”)之间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向电大缴纳学费后,电大即负有组织原告参加考试并负责办理毕业手续的义务。被告XX县卫生学校作为电大的代理人,二被告在为原告办理注册手续及毕业手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侵犯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及财产权,原告依法起诉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起诉错误问题。
二、二被告侵权的事实十分清楚
  1、在注册过程中,原告按照入学要求,向被告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上面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李AB”,而不是“李B”,二被告无法否认!原告名字被二被告错误注册,绝非电大提出的所谓“主观臆断”,这是铁的不可辩驳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电大毕业证及卫校填写的报名表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2、卫校人员在填写时,疏忽大意,将原告的名字“李AB”错误填写为“李B”;而电大作为招生单位,对学员的注册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但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从众多招生人员的眼皮底下溜过,可见电大人员是如何的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二被告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过错!
  三、从注册到毕业整个过程,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1、办理注册手续时,按照电大的规定,报名表等相关表格由电大代理人被告XX县卫生学校(简称“卫校”)人员填写,而未让原告亲自填写,对造成名字注册错误,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2、原告发现电大颁发的《注册视听生证》名字出现错误后,当即向卫校时任校长李XX和班主任周XX提出,要求二被告立即更正错误注册的名字。卫校人员请示电大后答复原告,在考试中暂用“李B”的名字,待办理毕业手续时更正。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时,原告向被告要求更正名字,被告提出如此时更改,无法办理毕业手续,要求原告按照“李B”名字填写,办理毕业证向上级电大说明予以更正,为此卫校专门向电大递交更正姓名申请,可等到最后,原告拿到的电大毕业证上面的名字仍然是“李立”!在此情况下,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电大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曾经用过“李B”这一姓名的假证明未果后,又提出在原告出具不追究其责任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给原告办理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查询不到的假毕业证,对此无理要求,原告给予断然拒绝!
  3、在三年的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数十次通过卫校向电大反映,要求尽快更正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均被以“办理毕业证时更正”为由拖延。在此情况下,为完成学业,在考试过程中,原告被迫使用“李B”这一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如果不使用这一错误姓名,原告将无法参加考试、将无法完成学业、将无法取得毕业资格,原告三千余元的学费及三年的宝贵时间都将被白白浪费!电大将原告被迫使用错误姓名的行为,说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极其荒谬的!
  在办理注册手续及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1、毕业证书的错误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XXXX年六月二十日
                                         二审庭审答辩要点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一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无错误
  1、本案引起纠纷的原因在于由于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被上诉人毕业证名字错误,对被上诉人符合毕业条件应当获得毕业证这一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无争议,被上诉人只是要求纠正毕业证上错误的名字,非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这一请求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教育教学合同发生,而非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产生,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而非所谓的行政案件,被上诉人以民事案件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除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教育合同的民事关系,因此,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案件并不都属于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为由起诉高等学校也符合教育法的规定。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供的判例,与本案并无相似之处,况且《人民法院案例选》只是应用法学研究所这一科研机构所编写,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不具任何参考价值。即使判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并未实行判例制度,一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均无约束力,法院判案无需受既存判例的约束。
  二、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承担更正毕业证错误名字的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口口声声说明自己是依据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上报的学生入学登记表登记的,因此没有过错。被上诉人获得毕业证加盖公章的是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因此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之间属于委托办学关系,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均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名字被错误注册以致最终毕业证名字错误,中央、河南及xxx三级广播电视大学均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核实的过错。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身无过错,那么作为其代理人的河南及xxx广播电视大学过错,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责任。学员登记中除名字、年龄不符外,甚至还出现性别不符的情况,可见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上管理是何等的混乱!其管理过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案件,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xx县卫生学校以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的规定为由,否认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这属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只是列举了几种特殊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并未穷举侵犯姓名权的所有方式,该条文措词中有“等方式”字样,就可以说明此一问题。该条文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并未对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方式作出界定,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界定除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之外的其他方式均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此外,本案还符合法释[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构成了侵犯受教育权。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除依法限期更正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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