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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1992-03-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1]民他字第28号 发布日期:1992-03-16 执行日期:1992-0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1991〕桂法请字第1号《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此案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故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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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的函复》
1992-03-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1]民他字第28号
发布日期:1992-03-16
执行日期:1992-03-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1991〕桂法请字第1号《关于黄东与樊而统房屋典当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此案应认定为抵押借款纠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不得经营带有金融业务性质的典当业。故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并无不当。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