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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13号 发布日期:1992-03-24 执行日期:1992-03-24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和规章,与《》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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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2-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2民他字第13号
发布日期:1992-03-24
执行日期:1992-03-24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津高法(1991)第38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和规章,与《》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