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学英案) Fig. 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Xueying)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道德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也就是说不确定性,所以产生的社会舆论本身就有差异,泸州当地舆论和法学学者的对立就是这种差异的体现。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它体现出了法官自身道德观与法律素养的冲突,体现出了法官自身的地域限制性,体现出了民间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压力和影响。 由于案件涉及的只是两个社会地位相当的人的利益冲突,所以整个争议都是围绕现代社会道德与法的冲突和整合进行,并没有涉及任何权力问题,学者的探讨也仅仅是在法律理论的层面上。权力部门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显现,也没有给媒体及法院施加任何的压力。 司法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或者来自外部压力,或者来自于内心的道德标准。因为法官必须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执法者来行动,有时也会按照自己的信仰和价值做出决定。保证法律的权威只能通过法律在生活方式的冲突和世界观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中立,才可以树立起真正的权威。 2.好人与“恶法”的冲突:孙大午案 法律是否就一定代表了正义,这是一个问题。客观回答是,法律制度也有良法、“恶法”之分,而法律本身的发展正在不断地靠近正义。“恶法”也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背后常常代表一种旧的体制。当人触犯了“恶法”,司法部门又依据法律制度和程序去处理案件时,司法部门的行动就常常是合法但不合情。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因为贷款困难,民间高息筹集资金已成为民营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孙大午的律师讲到道:“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孙大午,而应该是中国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
图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大午案) Fig. 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Dawu) 如图2中所示,法律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引发网络舆论和学者的关注,网络舆论和学者对案件本身和制度的探讨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三者交互作用,呈现三足鼎立之势。社会舆论的急速形成和学者的奔走呼吁引发权力部门的重视,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息,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学者对权力部门提出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也将影响着权力部门的相关决策,其最后的结果也将作为系统的输出信号之一通过反馈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好人犯法,合情不合法(而且是“恶法”),体现人民利益与不良制度的冲突,所以,整个法律事件中舆论呈现一边倒的状态,各种类型舆论的观点高度的一致,对权力部门和司法机关产生巨大压力,这也是案件最后结果合乎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起案件中,既体现了好人与“恶法”的冲突,也体现了个人与制度的冲突,在这一案件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权力部门参与其中,并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且权力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并未直接走到台前,只是在后台隐身指导。 3.贫富阶层的冲突:宝马案和刘涌案 宝马撞人案和刘涌案属于贫富阶层冲突的典型案例。两个案件引起强烈的反响,是因为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等,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官员和富人都有特权思想,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审判的缺乏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者已经失去信任,不相信会对双方一视同仁。要想使公众对司法重树信任,就必须让司法过程完全公正和公开。两案都是因为司法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公开而更加引发公众的质疑,如图3所示。
图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刘涌等案) Fig. 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Liu Yong) 从图3来看,在深层体现着贫富阶层冲突的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由媒体报道出来,又由于案件当事人双方财富实力的悬殊差距和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而引起强大的网络舆论质疑和学者的探讨。强大的民间舆论使政府介入其中,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号,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和学者的探讨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权力部门同时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施加压力和影响,引导和控制舆论。 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富人阶层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加上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和后期主流媒体的失声使公众舆论空前一致。刘涌案中出现的“专家意见书”是一个特别因素,本文把它作为学者讨论中的一部分来研究。这份专家意见书和公众舆论并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并对二审结果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但它不但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反而招致骂声一片。因为这几位专家在出具意见书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当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难以证明自己的价值中立性,使他们的学术权威大打折扣。可见专家学者对法律事件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前提必须是不牵涉任何个人私利。 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对财富阶层与权力阶层勾结的疑虑,已涉及权力部门的政治形象和威信,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权力部门不再隐藏于后,而是走到前台,发挥显性作用。比如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表态称将对该案开展调查、复查,尽快给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在黑龙江省委书记主持下,省委常委会议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政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复查。 此类案件中的社会舆论出现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有一定的特点。由于事件本身的政治敏感性,媒体报道过案件后,受到权力部门压力就会停止继续报道。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无法反馈回传统媒体,在这里,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而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之间的作用仍然是交互的。而权力部门也在最大限度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管制。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学者讨论仍三足鼎立,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性问题时,在权力部门的压力下呈现出新的态势。 4.权力阶层与平民的冲突:孙志刚等案 张金柱案、孙志刚案、黄静案、李思怡案都体现了权力阶层和平民的冲突。张金柱案发生在1997年,当时网络还没有普及,案件没有涉及多少网络舆论,有的只是传统媒体的报道和其引发的民间舆论。其他的三个案例中,网络舆论则发挥着相当强大的作用。由于张金柱案(如图4—1所示)和孙志刚案(如图4—2所示)都比较典型,又有各自特点,所以本文将单独分析两案的司法运作结构。黄静案、李思怡案由于有一定的相似性,则做一个流程图分析(如图4—3所示)。
图4—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金柱案) Fig. 4—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Jinzhu) 张金柱案,在图4—1中,法律事件发生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同时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民间舆论,民间舆论的汹涌反过来促进了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媒体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强烈的影响,同时引起权力部门的注意,权力部门也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继而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输出审判结果。 本案中媒体的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又由于是平民和权力阶层的冲突,所以引起了权力部门的重视并对司法机关施以压力。说明在平民与权力阶层发生冲突时,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使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受到置疑,所以权力部门参与到案中,并起到了显性的影响作用。本案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媒体的过渡渲染足以使此案出现“不杀不能平民愤”的局面。这说明对社会舆论也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社会舆论并不总是代表正义,有时候媒体舆论导向也会有错误。本案权力部门并没有试图控制媒体的报道,是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舆论的矛头一致都指向张金柱这个权力执行者本人,人们敌视的是一个“肥硕的醉酒的公安局长”,舆论之迅猛也使张金柱在一审中就被判处死刑。整个案件事实简单,审理过程公开,人们没有司法腐败的质疑,审理结果似乎又合乎民意,所以权力部门没有去压制媒体的声音。
图4—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志刚案) Fig. 4—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Zhigang) 孙志刚案,如图4—2,传统媒体首先报道,接着网络舆论高涨,专家上书违宪审查,引起国务院总理重视,司法审理同时受到网络舆论、学者探讨和权力部门的三重压力的影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迅速颁布新的救助管理条例,政府同时对媒体和网络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审理的结果和新旧法律制度的立与废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控制作用。 在本案中,社会舆论的三极模型呈现出和刘涌、宝马案相同的态势。即由传统媒体向网络舆论和知识界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无反馈通道,这是由于事件的政治敏感性使得权力部门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施加压力,从而造成了传统媒体的失声。而网络舆论和知识界之间的作用是交互的,二者相互的交流和配合已足够形成“意见气候”,引导整个社会舆论的走向。
图4—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黄静等案) Fig. 4—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Huang Jing) 本案中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种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最终促成了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成为系统的一个重要输出信号。这已经被有的学者视为我国新民权运动的一个美丽的开始。 如图4—3,黄静案与李思怡案较为相似。声音都源于网络,迅速形成舆论,引起权力部门关注,对司法审理进行隐形的影响和控制。网络舆论本身给审理造成的压力也是相当强大。在这两个案件中,由于事件的敏感性和传统媒体内部的“把关”程序,传统媒体并没有发挥其影响力,甚至没有完成对案件的披露工作。反而是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在权力部门的引导下才开始对案件的相关报道。 黄静案中前后五次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暴露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关于尽快制订司法鉴定法的呼声愈发强烈,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10月起实施。这一决定出台,将规范当前司法鉴定中相对混乱的局面。黄静案不可否认地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 从孙志刚案开始,到后来的孙大午案、黄静案可以看出,特定的法律事件暴露出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公共知识分子参与到法律事件中,与权力部门沟通对话,试图除旧立新,达到制度的改良仿佛就要成为一种固定模式。这恐怕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过程中,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审判的最大意义和最优结果。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作用 1.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虽然本研究无法对社会舆论压力给司法审判究竟造成多大影响作量化分析,但已经可以发现这种影响的基本类型特征。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既包括直接影响又包括间接影响,既有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对审理过程的影响。 如前面六个司法运作过程结构图所示,几乎每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都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影响,还有几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通过高层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而间接影响司法。个别案件中,其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同时发挥作用。 社会舆论既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也能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影响。对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好坏之分。客观来看,张金柱案和张学英继承案中舆论对审理就产生了不良的压力和影响。社会舆论对审理过程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即孙大午案的庭审,是典型的作秀。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受到民众、媒体和高层关注的案件。 2.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相互关系是交互的,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具有牵引作用。 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首先是一种视线上的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是自在的对于外部社会有一定的共同知觉,或者对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有相近看法的人群。舆论的客体是现实社会,以及各种社会现象、问题。舆论客体不同程度地具有争议性,它们直接而快速地引发公众参与议论,形成多种显性舆论。法律事件,尤其是争议比较大的集中反映社会矛盾的法律事件,很容易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的视线和注意力。因为法律事件背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以及对民众的各项权益的保护程度;司法审判的过程能够反映出公权力是否被正当行使,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这与公众中的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所以,大规模的现代社会舆论较多的集中在法律事件及其司法审判之中。 其次,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还表现为司法审判的“顺从”对社会舆论的激发。司法审判的“顺从”有时体现为结果的顺从(也包括非顺从性的一致),有时体现为过程的顺从,这些都促进了社会舆论功能及目标的实现,使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式,从而激发了公众通过社会舆论实现话语权和参与公共事物维护民权的热情。 再次,司法审判的结果有时候能够改变公众的某些与现代性相背离的传统观念,对社会舆论的内容起到潜移默化的牵引作用。有时候能够改变社会舆论的关注重心。 最后,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有时候通过权力部门对舆论的引导或者直接同社会舆论沟通对话间接的实现。 (三)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金字塔模型 虽然法律事件千差万别,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司法运作系统都有其独特的结构,但仍可以总结出一个一般模型。通过前文对法律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的分析,和对8个案例中的司法运作系统分类别进行的动态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系统模型,即金字塔模型,如图5所示。
图5.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 Fig. 5 Model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 整个金字塔就是司法运作系统,顶点A代表司法审判,顶点B代表传统媒体,顶点C代表学者探讨,顶点D代表网络舆论,核心点E代表权力部门,并且往往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A、B、C、D、E为系统的核心五要素。当然一个司法运作系统中,一定会存在着其他要素,但要想将司法运作系统分析透彻,就必须而且只能抓住其核心要素来分析,对于其他要素暂且忽略不计。 通过前文的分析,能够看出,金字塔模型中的B、C、D就是司法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结构中的三个极点。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社会舆论,对A即司法审理传递信息,施加影响。A反过来也向B、C、D反馈信息,并对三者构成的社会舆论起着牵引作用。 在这个金字塔内部的核心处,隐藏着司法运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要素E,即权力部门。E权力部门同B、C、D发生着相互的作用,也就是同社会舆论在系统内部隐性的沟通和对话。这种沟通的结果,有的表现为E权力部门会向A司法审理施加影响,有的表现为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不涉及到政治和制度的稳定的情况下,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一般会对司法部门发挥隐性作用或不加干涉,不会通过媒体走到前台;当案件涉及权力腐败问题或被公众质疑存在权力腐败问题时,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就会现身于前台,表达权力部门的态度,并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 E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也会对媒体进行管制,力图控制舆论导向。刘涌案、宝马案中媒体的突然失声就是典型的例子。对于D网络舆论,权力部门同样是在实行着最大限度的监管。传媒公共领域的尝试,始终被严格控制在权力部门的政策之内。事实上权力部门参与到我国的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恰恰体现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司法运作系统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正如我国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司法独立问题,理想的模型中它是不应该存在的,当然也包括社会舆论的出现。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它们在当前的生活中确实是存在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我国多处于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公众的这种不信任皆事出有因,对不同社会时期诚信的考察表明,社会诚信的建设和破坏的主导力量都是公权利。社会舆论存在于现有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对于司法权力和其他的权利部门有着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即使是有时候牵制高层权力部门来引导司法部门,但是这在当前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当司法腐败的现象有大幅度的改善和消除,司法行为基本都能依司法诚信为之,司法部门在建立起司法权威的时候,司法独立才能真正的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一切都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来逐步的实现。
注释: 刘李明,冯云翔.司法过程中的舆论形式及其现代性特质[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6(3). 魏宏森.系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201. 邢涛.自动控制技术在现代管理中的应用[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3(6):32. 何冰.法意与民情——法制的阶梯[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3:136~140. 秋风.新民权运动:书写“中国人的权利”[J].商务周刊,2004(1):5. C. H. Cooley. Social Organization[M]. Schocken Books, 1963:185.
图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学英案)
Fig. 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Xueying)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道德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也就是说不确定性,所以产生的社会舆论本身就有差异,泸州当地舆论和法学学者的对立就是这种差异的体现。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它体现出了法官自身道德观与法律素养的冲突,体现出了法官自身的地域限制性,体现出了民间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压力和影响。
由于案件涉及的只是两个社会地位相当的人的利益冲突,所以整个争议都是围绕现代社会道德与法的冲突和整合进行,并没有涉及任何权力问题,学者的探讨也仅仅是在法律理论的层面上。权力部门没有在这个案件中显现,也没有给媒体及法院施加任何的压力。
司法审判中,司法者难免会受到道德的影响,或者来自外部压力,或者来自于内心的道德标准。因为法官必须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执法者来行动,有时也会按照自己的信仰和价值做出决定。保证法律的权威只能通过法律在生活方式的冲突和世界观的激烈竞争中保持中立,才可以树立起真正的权威。
2.好人与“恶法”的冲突:孙大午案
法律是否就一定代表了正义,这是一个问题。客观回答是,法律制度也有良法、“恶法”之分,而法律本身的发展正在不断地靠近正义。“恶法”也是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颁布实施的,背后常常代表一种旧的体制。当人触犯了“恶法”,司法部门又依据法律制度和程序去处理案件时,司法部门的行动就常常是合法但不合情。孙大午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因为贷款困难,民间高息筹集资金已成为民营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孙大午的律师讲到道:“今天,被审判的不应该是孙大午,而应该是中国僵化的金融管理体制。”
图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大午案)
Fig. 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Dawu)
如图2中所示,法律事件发生后,媒体报道引发网络舆论和学者的关注,网络舆论和学者对案件本身和制度的探讨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三者交互作用,呈现三足鼎立之势。社会舆论的急速形成和学者的奔走呼吁引发权力部门的重视,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息,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学者对权力部门提出关于修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也将影响着权力部门的相关决策,其最后的结果也将作为系统的输出信号之一通过反馈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
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好人犯法,合情不合法(而且是“恶法”),体现人民利益与不良制度的冲突,所以,整个法律事件中舆论呈现一边倒的状态,各种类型舆论的观点高度的一致,对权力部门和司法机关产生巨大压力,这也是案件最后结果合乎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起案件中,既体现了好人与“恶法”的冲突,也体现了个人与制度的冲突,在这一案件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权力部门参与其中,并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且权力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并未直接走到台前,只是在后台隐身指导。
3.贫富阶层的冲突:宝马案和刘涌案
宝马撞人案和刘涌案属于贫富阶层冲突的典型案例。两个案件引起强烈的反响,是因为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等,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官员和富人都有特权思想,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审判的缺乏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者已经失去信任,不相信会对双方一视同仁。要想使公众对司法重树信任,就必须让司法过程完全公正和公开。两案都是因为司法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公开而更加引发公众的质疑,如图3所示。
图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刘涌等案)
Fig. 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Liu Yong)
从图3来看,在深层体现着贫富阶层冲突的法律事件,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由媒体报道出来,又由于案件当事人双方财富实力的悬殊差距和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而引起强大的网络舆论质疑和学者的探讨。强大的民间舆论使政府介入其中,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过程输入信号,最终输出审理结果。审理的结果和学者的探讨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权力部门同时对媒体报道和网络舆论施加压力和影响,引导和控制舆论。
在这两个案件中,对富人阶层和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加上司法审理的相对缺乏公开和后期主流媒体的失声使公众舆论空前一致。刘涌案中出现的“专家意见书”是一个特别因素,本文把它作为学者讨论中的一部分来研究。这份专家意见书和公众舆论并不一致,甚至截然对立,并对二审结果产生了决定性作用。但它不但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反而招致骂声一片。因为这几位专家在出具意见书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当的经济利益,使他们难以证明自己的价值中立性,使他们的学术权威大打折扣。可见专家学者对法律事件可以发表意见,但是前提必须是不牵涉任何个人私利。
人们对司法腐败的担心,对财富阶层与权力阶层勾结的疑虑,已涉及权力部门的政治形象和威信,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权力部门不再隐藏于后,而是走到前台,发挥显性作用。比如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开表态称将对该案开展调查、复查,尽快给群众、新闻媒体一个负责任的答复。在黑龙江省委书记主持下,省委常委会议对此案进行了研究,确定由政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复查。
此类案件中的社会舆论出现和发展的动态过程也有一定的特点。由于事件本身的政治敏感性,媒体报道过案件后,受到权力部门压力就会停止继续报道。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无法反馈回传统媒体,在这里,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和学者探讨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而网络舆论和学者的讨论之间的作用仍然是交互的。而权力部门也在最大限度内对网络舆论进行管制。传统媒体、网络舆论、学者讨论仍三足鼎立,在涉及敏感的政治性问题时,在权力部门的压力下呈现出新的态势。
4.权力阶层与平民的冲突:孙志刚等案
张金柱案、孙志刚案、黄静案、李思怡案都体现了权力阶层和平民的冲突。张金柱案发生在1997年,当时网络还没有普及,案件没有涉及多少网络舆论,有的只是传统媒体的报道和其引发的民间舆论。其他的三个案例中,网络舆论则发挥着相当强大的作用。由于张金柱案(如图4—1所示)和孙志刚案(如图4—2所示)都比较典型,又有各自特点,所以本文将单独分析两案的司法运作结构。黄静案、李思怡案由于有一定的相似性,则做一个流程图分析(如图4—3所示)。
图4—1.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张金柱案)
Fig. 4—1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Zhang Jinzhu)
张金柱案,在图4—1中,法律事件发生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后,同时被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发强烈的民间舆论,民间舆论的汹涌反过来促进了媒体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媒体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施加强烈的影响,同时引起权力部门的注意,权力部门也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继而在三者的共同作用下输出审判结果。
本案中媒体的报道和民间舆论对司法审判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又由于是平民和权力阶层的冲突,所以引起了权力部门的重视并对司法机关施以压力。说明在平民与权力阶层发生冲突时,容易激发社会矛盾,使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受到置疑,所以权力部门参与到案中,并起到了显性的影响作用。本案中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媒体的过渡渲染足以使此案出现“不杀不能平民愤”的局面。这说明对社会舆论也要有一个客观的认识,社会舆论并不总是代表正义,有时候媒体舆论导向也会有错误。本案权力部门并没有试图控制媒体的报道,是因为这起交通肇事案中,舆论的矛头一致都指向张金柱这个权力执行者本人,人们敌视的是一个“肥硕的醉酒的公安局长”,舆论之迅猛也使张金柱在一审中就被判处死刑。整个案件事实简单,审理过程公开,人们没有司法腐败的质疑,审理结果似乎又合乎民意,所以权力部门没有去压制媒体的声音。
图4—2.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孙志刚案)
Fig. 4—2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Sun Zhigang)
孙志刚案,如图4—2,传统媒体首先报道,接着网络舆论高涨,专家上书违宪审查,引起国务院总理重视,司法审理同时受到网络舆论、学者探讨和权力部门的三重压力的影响,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迅速颁布新的救助管理条例,政府同时对媒体和网络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审理的结果和新旧法律制度的立与废作为整个法律事件运作系统的输出信号,直接反馈到输入信号一端,对下一个同类法律事件的处理起到控制作用。
在本案中,社会舆论的三极模型呈现出和刘涌、宝马案相同的态势。即由传统媒体向网络舆论和知识界的信息传递是单向的,无反馈通道,这是由于事件的政治敏感性使得权力部门对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施加压力,从而造成了传统媒体的失声。而网络舆论和知识界之间的作用是交互的,二者相互的交流和配合已足够形成“意见气候”,引导整个社会舆论的走向。
图4—3.司法运作系统结构图(黄静等案)
Fig. 4—3 Structure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case of Huang Jing)
本案中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种种因素的交互作用最终促成了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使其成为系统的一个重要输出信号。这已经被有的学者视为我国新民权运动的一个美丽的开始。
如图4—3,黄静案与李思怡案较为相似。声音都源于网络,迅速形成舆论,引起权力部门关注,对司法审理进行隐形的影响和控制。网络舆论本身给审理造成的压力也是相当强大。在这两个案件中,由于事件的敏感性和传统媒体内部的“把关”程序,传统媒体并没有发挥其影响力,甚至没有完成对案件的披露工作。反而是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呼声中,在权力部门的引导下才开始对案件的相关报道。
黄静案中前后五次结论不同的司法鉴定,暴露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混乱,关于尽快制订司法鉴定法的呼声愈发强烈,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于10月起实施。这一决定出台,将规范当前司法鉴定中相对混乱的局面。黄静案不可否认地促进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规范化。
从孙志刚案开始,到后来的孙大午案、黄静案可以看出,特定的法律事件暴露出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公共知识分子参与到法律事件中,与权力部门沟通对话,试图除旧立新,达到制度的改良仿佛就要成为一种固定模式。这恐怕是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互动过程中,社会舆论作用于司法审判的最大意义和最优结果。
(二)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作用
1.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通过以上分析,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已经显而易见,虽然本研究无法对社会舆论压力给司法审判究竟造成多大影响作量化分析,但已经可以发现这种影响的基本类型特征。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既包括直接影响又包括间接影响,既有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对审理过程的影响。
如前面六个司法运作过程结构图所示,几乎每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都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造成了一定的直接影响,还有几个案件中,社会舆论通过高层权力部门对司法审判施加压力而间接影响司法。个别案件中,其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同时发挥作用。
社会舆论既能对审理结果产生影响,也能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产生影响。对审理结果的影响也有好坏之分。客观来看,张金柱案和张学英继承案中舆论对审理就产生了不良的压力和影响。社会舆论对审理过程的影响,一个明显的例子即孙大午案的庭审,是典型的作秀。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受到民众、媒体和高层关注的案件。
2.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相互关系是交互的,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具有牵引作用。
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首先是一种视线上的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是自在的对于外部社会有一定的共同知觉,或者对具体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有相近看法的人群。舆论的客体是现实社会,以及各种社会现象、问题。舆论客体不同程度地具有争议性,它们直接而快速地引发公众参与议论,形成多种显性舆论。法律事件,尤其是争议比较大的集中反映社会矛盾的法律事件,很容易牵引作为舆论主体的公众的视线和注意力。因为法律事件背后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以及对民众的各项权益的保护程度;司法审判的过程能够反映出公权力是否被正当行使,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实现。这与公众中的每个个体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所以,大规模的现代社会舆论较多的集中在法律事件及其司法审判之中。
其次,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还表现为司法审判的“顺从”对社会舆论的激发。司法审判的“顺从”有时体现为结果的顺从(也包括非顺从性的一致),有时体现为过程的顺从,这些都促进了社会舆论功能及目标的实现,使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式,从而激发了公众通过社会舆论实现话语权和参与公共事物维护民权的热情。
再次,司法审判的结果有时候能够改变公众的某些与现代性相背离的传统观念,对社会舆论的内容起到潜移默化的牵引作用。有时候能够改变社会舆论的关注重心。
最后,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牵引,有时候通过权力部门对舆论的引导或者直接同社会舆论沟通对话间接的实现。
(三)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金字塔模型
虽然法律事件千差万别,不同类型的案件的司法运作系统都有其独特的结构,但仍可以总结出一个一般模型。通过前文对法律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的分析,和对8个案例中的司法运作系统分类别进行的动态结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系统模型,即金字塔模型,如图5所示。
图5.司法运作系统的一般模型
Fig. 5 Model of the justice operate system
整个金字塔就是司法运作系统,顶点A代表司法审判,顶点B代表传统媒体,顶点C代表学者探讨,顶点D代表网络舆论,核心点E代表权力部门,并且往往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A、B、C、D、E为系统的核心五要素。当然一个司法运作系统中,一定会存在着其他要素,但要想将司法运作系统分析透彻,就必须而且只能抓住其核心要素来分析,对于其他要素暂且忽略不计。
通过前文的分析,能够看出,金字塔模型中的B、C、D就是司法事件中社会舆论三极模式结构中的三个极点。三者相互作用而形成社会舆论,对A即司法审理传递信息,施加影响。A反过来也向B、C、D反馈信息,并对三者构成的社会舆论起着牵引作用。
在这个金字塔内部的核心处,隐藏着司法运作系统中的一个主要要素E,即权力部门。E权力部门同B、C、D发生着相互的作用,也就是同社会舆论在系统内部隐性的沟通和对话。这种沟通的结果,有的表现为E权力部门会向A司法审理施加影响,有的表现为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在不涉及到政治和制度的稳定的情况下,权力机构(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一般会对司法部门发挥隐性作用或不加干涉,不会通过媒体走到前台;当案件涉及权力腐败问题或被公众质疑存在权力腐败问题时,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就会现身于前台,表达权力部门的态度,并对司法部门施加影响。
E权力部门(特别是国家高层权力部门)也会对媒体进行管制,力图控制舆论导向。刘涌案、宝马案中媒体的突然失声就是典型的例子。对于D网络舆论,权力部门同样是在实行着最大限度的监管。传媒公共领域的尝试,始终被严格控制在权力部门的政策之内。事实上权力部门参与到我国的司法运作系统模型中恰恰体现了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司法运作系统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正如我国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司法独立问题,理想的模型中它是不应该存在的,当然也包括社会舆论的出现。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它们在当前的生活中确实是存在的。社会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我国多处于社会大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公众的这种不信任皆事出有因,对不同社会时期诚信的考察表明,社会诚信的建设和破坏的主导力量都是公权利。社会舆论存在于现有的司法运作系统中的最大的意义在于,对于司法权力和其他的权利部门有着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即使是有时候牵制高层权力部门来引导司法部门,但是这在当前也是有意义的。因为,只有当司法腐败的现象有大幅度的改善和消除,司法行为基本都能依司法诚信为之,司法部门在建立起司法权威的时候,司法独立才能真正的具有现实意义。而这一切都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来逐步的实现。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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