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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民工被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伤,而砖头落下的居民楼二楼至七楼的六户居民无一承认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其中四名被告共同担负赔偿责任,分别给付原告钱某1642.4元。 去年7月,钱某和同事在南京市某街道59号居民楼刷墙,当他从七楼刷至二楼时,突然被上方掉下来的砖块砸伤。经医院诊断,钱某头皮被撕裂,颅脑受冲击伤。 由于六户居民均否认是自己所为,而二楼以上住户均存在可能,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 六被告之一的王某辩称,钱某被砸的位置处于59号-1楼的楼下,而他的住宅和另一被告马某的住宅均在59号楼的六楼和七楼,砖块不可能倾斜砸到原告。虽然自己利用59号-1楼的平台搭建了阁楼,但当时施工人员均能证明砖块不是从其阁楼上落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钱某被砖块坠落砸伤,与59号-1楼二楼以上住户放置的砖块坠落均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除非二楼以上住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于被告马某是59号楼七楼住户,砖块从其窗户坠落至位于59号-1楼楼底将钱某砸伤,从常理判断,显属不能,应当排除砖块自被告马某住房窗户坠落的可能性,因此马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钱某也已经排除砖块自被告王某搭建的阁楼窗户坠落的可能性,因此王某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59号-1楼二楼至五楼住户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四被告均有可能是砖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不能查明砖块所有权的情况下,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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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民工被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伤,而砖头落下的居民楼二楼至七楼的六户居民无一承认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其中四名被告共同担负赔偿责任,分别给付原告钱某1642.4元。
去年7月,钱某和同事在南京市某街道59号居民楼刷墙,当他从七楼刷至二楼时,突然被上方掉下来的砖块砸伤。经医院诊断,钱某头皮被撕裂,颅脑受冲击伤。
由于六户居民均否认是自己所为,而二楼以上住户均存在可能,钱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
六被告之一的王某辩称,钱某被砸的位置处于59号-1楼的楼下,而他的住宅和另一被告马某的住宅均在59号楼的六楼和七楼,砖块不可能倾斜砸到原告。虽然自己利用59号-1楼的平台搭建了阁楼,但当时施工人员均能证明砖块不是从其阁楼上落下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钱某被砖块坠落砸伤,与59号-1楼二楼以上住户放置的砖块坠落均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除非二楼以上住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于被告马某是59号楼七楼住户,砖块从其窗户坠落至位于59号-1楼楼底将钱某砸伤,从常理判断,显属不能,应当排除砖块自被告马某住房窗户坠落的可能性,因此马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钱某也已经排除砖块自被告王某搭建的阁楼窗户坠落的可能性,因此王某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59号-1楼二楼至五楼住户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四被告均有可能是砖块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不能查明砖块所有权的情况下,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