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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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笑立 南南) 7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组织卖淫案。令人不愿看到的是,这起案件中的5名案犯竟有两名未成年人。
  2008年3月27日,17岁的小陈从海岸休闲会所(以下简称会所)三楼跳下,致其后腰椎4椎体和双根骨粉碎性骨折。是什么让这名未成年女孩有勇气从三楼跳下呢?这就要从这家海岸会所说起。
  李老板是海岸会所的法人,2008年1月的时候,会所里的一位按摩师给他介绍认识了赵强(27岁,男,新郑人),赵强说自己手下有“技师”(指卖淫小姐),有意承包该会所三楼的“技师房”,负责给异性按摩,并说好收费单据上显示是“会所二式”。赵强管理手下的“技师”和男服务生,项目由赵强自己负责经营,会所只代收项目的费用,三天结一次账。就这样,赵强在会所三楼组织卖淫活动。起初的时候,只有服务生王军(21岁,男,新郑人)和“技师”刘丽(20岁,女),后来李肖(18岁,男)、小敏(19岁,女)也加入其中。
  2008年初以来,赵强组织多名卖淫女在海岸会所三楼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赵强不在会所时,由李肖负责管理,刘丽、小敏为卖淫小姐。按照赵强的安排,王军、李肖、刘丽、小敏都可以安排卖淫女接客、到会计室结账。2008年春节前后,王军和刘丽离开会所。
  同年3月份,小陈通过别人介绍到会所坐台。上班后的一天,小敏和小陈发生矛盾,小陈不想再做卖淫女了,便以多次上厕所为名计划跳楼,等小敏发现的时候,小陈已经带着包跳楼了。小陈的家人随后报案,公安人员将赵强、小敏、李肖、王军抓获。
  经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赵强、李肖故意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军、小敏、刘丽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三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肖、小敏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丽系立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肖、小敏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陈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小陈各种损失共计40000元。
  7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赵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肖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小敏犯协组织助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刘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另判处被告人赵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小陈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97373.3元(扣除被告人李肖、小敏家属已赔偿的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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