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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5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石油大学四名拖欠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进行缺席判决,依法解除这四名被告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助学借款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拖欠的助学贷款及利息。 从2005年12月份开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将中国石油大学的42名毕业生起诉达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助学贷款。接到传票后,陆续有38名毕业生与银行取得联系,归还了贷款,银行也向法院撤回了对这38名毕业生的起诉,但仍有四名毕业生没有归还贷款。由于没有准确的地址,昌平法院对这四名毕业生公告送达起诉书与开庭传票。在60天公告期内,这四名毕业生也没有与银行取得联系,昌平区法院依法对这四名毕业生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原昌平建行与这四名毕业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昌平建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这四名毕业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昌平建行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这四名毕业生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这四名毕业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这四名毕业生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借款合同》,这四名毕业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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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5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石油大学四名拖欠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进行缺席判决,依法解除这四名被告与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助学借款合同,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拖欠的助学贷款及利息。
从2005年12月份开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将中国石油大学的42名毕业生起诉达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助学贷款。接到传票后,陆续有38名毕业生与银行取得联系,归还了贷款,银行也向法院撤回了对这38名毕业生的起诉,但仍有四名毕业生没有归还贷款。由于没有准确的地址,昌平法院对这四名毕业生公告送达起诉书与开庭传票。在60天公告期内,这四名毕业生也没有与银行取得联系,昌平区法院依法对这四名毕业生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原昌平建行与这四名毕业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昌平建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这四名毕业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昌平建行请求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这四名毕业生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这四名毕业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这四名毕业生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助学借款合同》,这四名毕业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