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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夏涵涵) 老总在指责职员素行不端后,又向职员发来了辱骂短信,结果被职员告到了法院。5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因手机短信引起的涉台名誉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及萧其弘赔偿原告廖顺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05年7月11日,廖顺旺与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及萧其弘(台湾省人,系成泓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签订协议,约定由廖顺旺为成泓公司在大陆代办采购摩托车配件等事宜。2005年8月,成弘国际有限公司向在大陆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声明启事”,称廖顺旺系其单位聘任人员,在外素行不端已遭解聘,不再续用。同年8月8日,萧其弘向廖顺旺手机发送短信,对廖进行辱骂。 原告廖顺旺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告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向其业务单位所发的声明启事中,对原告使用了素行不端等道德评价的词语,结合被告萧其弘向原告所发短信,可以认定被告在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降低原告社会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被告采取贬低、诋毁原告名誉的方式处理双方的争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职业声誉直接造成损害,导致原告业务伙伴对其产生不良看法,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职业和经营方面发生或可能发生困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赣州中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声明启事和短信的发布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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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夏涵涵) 老总在指责职员素行不端后,又向职员发来了辱骂短信,结果被职员告到了法院。5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因手机短信引起的涉台名誉权纠纷案,判令被告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及萧其弘赔偿原告廖顺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05年7月11日,廖顺旺与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及萧其弘(台湾省人,系成泓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签订协议,约定由廖顺旺为成泓公司在大陆代办采购摩托车配件等事宜。2005年8月,成弘国际有限公司向在大陆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声明启事”,称廖顺旺系其单位聘任人员,在外素行不端已遭解聘,不再续用。同年8月8日,萧其弘向廖顺旺手机发送短信,对廖进行辱骂。
原告廖顺旺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人民币10万元。
赣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被告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向其业务单位所发的声明启事中,对原告使用了素行不端等道德评价的词语,结合被告萧其弘向原告所发短信,可以认定被告在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降低原告社会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被告采取贬低、诋毁原告名誉的方式处理双方的争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职业声誉直接造成损害,导致原告业务伙伴对其产生不良看法,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在职业和经营方面发生或可能发生困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赣州中院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的侵权情节、声明启事和短信的发布范围、侵权所造成的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