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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 佳) 以陈旭为首的四名无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可以办理军车牌照的信息,后通过交易将假军用车牌照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80000余元。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陈旭犯诈骗罪、李刚犯诈骗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鲍某(已释放)、刘某(已释放)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一案,终审判处陈旭有期徒刑五年,李刚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旭冒充军人身份伙同李刚于2007年1月间,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军车牌照的信息。陈某等人根据网上信息与陈旭、李刚取得联系,在海淀区苏州桥附近李刚将军车牌照一副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后李刚从陈旭处得知上述牌照系伪造。2007年1月31日,陈旭、李刚在海淀区再次向陈某等人出售伪造的军车牌照二副及军车驾驶证一本,证上写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二招待所字样,并收取陈某等人支付的人民币12.5万元,李刚共从中获利1.9万元。三副伪造的军车牌照、一本军车驾驶证均系鲍某接受陈旭的委托,从他人处购得,并向陈旭出售。2007年9月29日,民警根据陈某报案将陈旭抓获归案。同日,陈旭协助民警将李刚抓获归案。同年10月16日,陈旭又协助民警将鲍某抓获。鲍某协助民警将刘某抓获。 据陈旭供述,2006年5月的一天,他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李刚,并对李刚称自己是空军司令部的军人,并穿军装和李刚见过面,还给李刚看过军官证,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从李刚那里买二手车,怕李刚骗他。2006年9月的一天,他和李刚聊起卖军车牌能挣钱,李刚问他能不能办理军车牌,他说可以,后二人商量由李刚在网上发布买卖军车牌照的信息,联系买主。他负责办理军车牌照,实际上他没有能力办理,只是随口胡说的。2006年12月的一天,李刚说联系到买主,陈旭和买主见了面,并谈好办理一副军车牌照是6万元。过了几天,他将钱和买主的车辆信息拿到手后就到大兴找了鲍某做了一副假的军车牌照。李刚将东西交给对方后收到了剩余的5.9万元,他拿到钱后分给了李刚8000元。过了20天左右,上次买牌照的人还想再办两套军车牌照和一个部队的驾驶证,他和李刚又找到鲍某,在拿到假的牌照和证件后,他俩与买家进行了交易,收了对方12.3万元。 另据陈旭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陈旭从朱某处租下了海淀区大慧寺一间房屋,租金每月1700元,租期截止到2007年的5月底。2006年10月,陈旭又冒充军人将该房屋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转租给彭某,并一次性收取了2.4万元的房租。到2007年3月,陈旭没有再按期给朱某交房租,直到朱某到出租房处找他要钱时碰上彭某,朱某才得知陈旭以军人身份假冒房东又将房屋租给别人。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旭、李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刚非法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鲍某、刘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旭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陈旭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买卖军用标志的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对陈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李刚家属代为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对李刚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鲍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鲍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刘某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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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 佳) 以陈旭为首的四名无业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可以办理军车牌照的信息,后通过交易将假军用车牌照卖给他人,从中获利180000余元。近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陈旭犯诈骗罪、李刚犯诈骗罪、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鲍某(已释放)、刘某(已释放)犯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一案,终审判处陈旭有期徒刑五年,李刚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旭冒充军人身份伙同李刚于2007年1月间,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军车牌照的信息。陈某等人根据网上信息与陈旭、李刚取得联系,在海淀区苏州桥附近李刚将军车牌照一副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后李刚从陈旭处得知上述牌照系伪造。2007年1月31日,陈旭、李刚在海淀区再次向陈某等人出售伪造的军车牌照二副及军车驾驶证一本,证上写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二招待所字样,并收取陈某等人支付的人民币12.5万元,李刚共从中获利1.9万元。三副伪造的军车牌照、一本军车驾驶证均系鲍某接受陈旭的委托,从他人处购得,并向陈旭出售。2007年9月29日,民警根据陈某报案将陈旭抓获归案。同日,陈旭协助民警将李刚抓获归案。同年10月16日,陈旭又协助民警将鲍某抓获。鲍某协助民警将刘某抓获。
据陈旭供述,2006年5月的一天,他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李刚,并对李刚称自己是空军司令部的军人,并穿军装和李刚见过面,还给李刚看过军官证,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从李刚那里买二手车,怕李刚骗他。2006年9月的一天,他和李刚聊起卖军车牌能挣钱,李刚问他能不能办理军车牌,他说可以,后二人商量由李刚在网上发布买卖军车牌照的信息,联系买主。他负责办理军车牌照,实际上他没有能力办理,只是随口胡说的。2006年12月的一天,李刚说联系到买主,陈旭和买主见了面,并谈好办理一副军车牌照是6万元。过了几天,他将钱和买主的车辆信息拿到手后就到大兴找了鲍某做了一副假的军车牌照。李刚将东西交给对方后收到了剩余的5.9万元,他拿到钱后分给了李刚8000元。过了20天左右,上次买牌照的人还想再办两套军车牌照和一个部队的驾驶证,他和李刚又找到鲍某,在拿到假的牌照和证件后,他俩与买家进行了交易,收了对方12.3万元。
另据陈旭供述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陈旭从朱某处租下了海淀区大慧寺一间房屋,租金每月1700元,租期截止到2007年的5月底。2006年10月,陈旭又冒充军人将该房屋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转租给彭某,并一次性收取了2.4万元的房租。到2007年3月,陈旭没有再按期给朱某交房租,直到朱某到出租房处找他要钱时碰上彭某,朱某才得知陈旭以军人身份假冒房东又将房屋租给别人。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旭、李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刚非法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鲍某、刘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旭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二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陈旭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买卖军用标志的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对陈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李刚家属代为退赔犯罪所得赃款,对李刚可酌予从轻处罚。鉴于鲍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对鲍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刘某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