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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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传萍) 某大厦保洁员朱某,因离婚后拒绝与前夫继续共同生活,被前夫张庆锁连砍数刀,造成八级伤残。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2万余元的判决。
  被告人张庆锁与被害人朱某育有二子,后协议离婚,但离婚后还曾共同生活。2008年10月间,朱某拒绝与张庆锁继续共同生活,使张产生了先杀朱某后自杀的想法。
  2008年10月21日9时许,张庆锁准备了一把砍刀,并写好多份遗书。当日14时许,张来到朱某工作的大厦找到朱某,朱某再次表示不愿与张共同生活。张便拿出砍刀朝其头部连砍数刀,将朱砍倒在地。随后,张庆锁将刀和随身携带的包、遗书扔在现场后逃跑。受伤的朱某被大厦内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朱某被刀砍伤,致面部遗留明显条状瘢痕多处,容貌严重毁损,属于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程度。张庆锁后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庆锁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庆锁离婚后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经他人及时抢救,未发生死亡后果,因此张庆锁系犯罪未遂,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张的犯罪行为给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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