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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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有国内第一职业打假人之称的王海,发表言论称自己被“假王海”黑了一把。这些言论却将一直以原告身份出现在法院的王海推上了被告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大海公司、王海停止在大海公司网站上刊发的 “王海声明”及《万网协助盗窃wanghai.com域名并拒绝域名产权人转出要求将面临起诉》、《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权的授权并收回wanghai.com域名使用权》两篇文章,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续三十日在大海公司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向王海在线公司的致歉声明;驳回王海在线公司要求大海公司、王海赔偿其经济损失2.19万元的诉讼请求。
  王海在线称,2001年4月11日王海与其签订《域名使用权许可协议》。而2004年2月29日,王海公司的网站首页却发布“王海声明”称,“鉴于经查实王海在线公司系以欺骗手段获得本人授权……王海在线的任何行为与本人无关”,并且于同日发布署名王海的《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的授权并收回wanghai.com域名使用权》的文章。王海在文中发布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内容,并且使用“欺骗手段”、“欺诈”、“盗文”、“盗窃”这样带有严重侮辱、诽谤性的语言。王海在线认为王海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19万元。
   大海公司辩称,2000年12月王海与中泰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组建一家网络公司,公司名称暂定为北京王海在线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王海的无形资产、姓名、肖像及所持有的域名由注册成立的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合同签订后中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告知王海的情况下与他人共同成立了王海在线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材料中虽写明王海是该公司的股东,但王海对此并不知情,工商档案中的委托书、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中的签名并非王海本人所签。为此,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该公司却置之不理。为了澄清事实,王海在我公司的网站首页上发布了声明,声明的内容完全属实,不构成对王海在线公司名誉权的侵犯,现我公司不同意王海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海辩称,大海公司所述情况属实,现我不同意王海在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大海公司及王海在大海公司网站首页发布的声明及网站内刊载的《万网协助盗窃wanghai.com域名并拒绝域名产权人转出要求将面临起诉》、《王海声明——本人将撤销王海在线名称使用权的授权并收回wanghai.com域名使用权》两文中涉及王海在线公司以欺诈、欺骗手段获得王海的授权,从而取得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管理权的内容是否属实,上述内容的传播扩散是否构成对王海在线公司名誉权的损害。
  王海系国际域名wanghai.com的注册人,同时也是大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述声明及文章刊载在大海公司的网站上,故大海公司、王海应就上述声明及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大海公司及王海提交的《合作开办网络公司合同》签订的时间系在王海在线公司成立之前,合同只能表明王海与中泰公司曾经有合作开办网络公司的意向,公司章程等文件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档案材料,其中并未涉及wanghai.com域名使用管理权的内容,故法院认为大海公司及王海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均缺乏紧密的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王海与王海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wanghai.com域名的使用与管理达成相关协议,王海授权王海在线公司使用该域名注册网站”这一事实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依据上述规定,在大海公司及王海未向法院提交相反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鉴于大海公司及王海就声明及两篇文章中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使用“欺骗”、“欺诈”、“盗窃”等言论的传播势必在一定范围内使公众对王海在线公司的信誉产生质疑,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基于客观事实对王海在线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现王海在线公司以大海公司、王海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王海在线公司就因名誉权受到侵害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主张,只提供了证明人出具的通知予以证明,而证明人又未出庭作证,现其要求大海公司及王海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故法院对该公司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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