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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朝阳医院起诉八旬老人刘贤礼(化名,男,88岁)腾退床位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刘贤礼将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即心内科1119病房3号病床腾退给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005年10月,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贤礼腾出所占用的病床。 法官在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向老人居住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小女儿在该特快专递回执上签了字。但时隔几个月,老人及其子女一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手续。2006年4月18日,法官亲自来到朝阳医院老人的病床前,向老人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再次亲自给老人送达了空白的制式授权委托书,并告知老人其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同时,法官还询问了老人,因老人身体原因,是否需要法庭就审。老人当即明确表示,申请法官到医院开庭。 2006年5月9日上午九时,鉴于被告刘贤礼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未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应被告刘贤礼本人的要求,在答辩期满后的第六天,即向老人送达的开庭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日期,法官依法赴朝阳医院老人居住的病房就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朝阳医院诉称,2001年11月20日,被告因冠心病到医院就诊,并于2001年11月22日转入医院心内科,入1119室3号病床。期间医院对被告进行了必要的治疗和会诊。2002年1月25日,经医院组织院内心内科专家及有关科室共同对被告进行会诊后认为,被告的病情平稳,符合出院条件。2002年5月28日,医院正式通知被告出院,但遭到被告家属的拒绝,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2002年7月28日医院曾以腾房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03年9月24日对被告是否符合出院条件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被告已符合出院条件。鉴定后,2003年10月15日医院因被告年事已高,又对被告进行了查体,X光报告单结论:被告的左下肺感染,右下纵膈宽,建议被告进一步检查。2003年10月23日法院以虽司法鉴定被告已符合出院条件,但鉴于医院又为被告进行了查体,根据查体报告认为被告暂不符合出院条件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一审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医院根据2003年10月15日对被告的查体情况进一步对被告进行了积极治疗和检查,2003年10月30日朝阳医院又组织院内呼吸科、放射科及外院的呼吸科、放射科主任、教授对被告的身体病情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29日胸片显示患者即被告为慢性炎症痊愈后遗留的病理改变,已无肺炎表现,无住院指征。 2005年10月13日,医院向被告送达出院通知,因遭到其家属拒绝,2005年10月14日上午医院申请公证机关,在公证机关在场的情况下,将医院对被告发出的《出院通知单》、《出院注意事项》、《出院记录》送到住在医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的被告面前,并由我院工作人员当着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面向被告传达了出院通知的内容。但此后直至今日,被告仍无理滞留医院,并长期无理占用医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不腾退。且经常无理取闹,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所占用的我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 针对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2005)京海民证字第5379号公证书原件。 被告刘贤礼辩称,原告所述被告符合出院条件不是事实,是医院给被告治坏了,现在被告有病医院也不给医治,所以不同意腾床。 针对原告出具的证据,被告质证称,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单》、《出院注意事项》、《出院记录》自己没见过,医院没有通知被告出院。但被告未能就其质证意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知了老人,对于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并指明了寻求救济的方法。老人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院查明, 2003年10月29日至今原告未再行对被告进行住院治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因病到原告处治疗并住院,治疗后,2003年10月29日原告根据被告的病情对其进行了会诊检查,鉴于被告已无住院指征,2005年10月14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发出出院通知。此后,被告未对原告向其发出的出院通知提出异议,双方亦未建立新的医患关系。但时止今日被告仍滞留原住院的病房,占用原病房内的3号病床不腾退。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其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腾退病床,搬出原病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以其病未治好不同意腾床为由表示不同意腾床,因其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5月16日,承办法官再次赴朝阳医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早晨九时三十分许,朝阳法院的法官来到老人居住的病房,首先对老人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并表明今天来病房是来宣判的,老人明确表示身体感觉很好,没有什么不适,同意法官进行宣判。随后,在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全文宣读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老人也躺在病床上静静的听候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贤礼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即心内科1119病房3号病床腾退给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宣判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判决书,并示明了上诉的权利。当被要求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时,老人表示了疑惑,法官便耐心的向老人解释。在法官反复耐心的向老人解释了多次后,老人最终在宣判笔录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但并未表示对判决的意见。 之后,法官再次询问老人,“您感觉身体如何,有没有不适?”老人表示,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不适的感觉。 法官继续询问,“要不要让医务人员给您做一下检查?”老人明确表示不用。最后,老人握着法官的手,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当法官们走出病房后,在场的一位记者询问老人:“您想回家吗?”老人大声地回答:“我想回家呀!” 宣判后,记者了解到,老人及其家属一直所讲的医患纠纷是指在治疗期间,老人曾因药物过敏反应出现过轻微的皮疹,但该皮疹在5-6天的时间了就消除了,没有对老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但老人的家属一直以此为由,拒绝让老人出院,且提出要么将老人的病全部治好,要么赔偿10万元。医院方面称,老人患有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在医学上根本无法实现家属所说的完全治愈,只能实现病情的稳定和缓解。医院与患者家属之间曾多次协商,医院还提出,对于老人皮疹治疗期间的费用医院可以免于收取,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医院方面称,其实,医院也很同情老人,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老人没有回家过过一个团圆的春节,就连非典期间,在那样危险的情况下,医院劝说老人及家属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及家属都没有听从。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这起案件是一起腾退床位的排除妨碍纠纷。医患纠纷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查清事实,如果与医院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侵权纠纷之诉,但是采取这种不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长期滞留医院的方式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均有相关的规范,可以说维权的渠道是十分畅通的,不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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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朝阳医院起诉八旬老人刘贤礼(化名,男,88岁)腾退床位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刘贤礼将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即心内科1119病房3号病床腾退给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2005年10月,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贤礼腾出所占用的病床。
法官在立案后,通过司法专邮向老人居住地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小女儿在该特快专递回执上签了字。但时隔几个月,老人及其子女一直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手续。2006年4月18日,法官亲自来到朝阳医院老人的病床前,向老人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再次亲自给老人送达了空白的制式授权委托书,并告知老人其所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同时,法官还询问了老人,因老人身体原因,是否需要法庭就审。老人当即明确表示,申请法官到医院开庭。
2006年5月9日上午九时,鉴于被告刘贤礼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未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应被告刘贤礼本人的要求,在答辩期满后的第六天,即向老人送达的开庭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日期,法官依法赴朝阳医院老人居住的病房就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朝阳医院诉称,2001年11月20日,被告因冠心病到医院就诊,并于2001年11月22日转入医院心内科,入1119室3号病床。期间医院对被告进行了必要的治疗和会诊。2002年1月25日,经医院组织院内心内科专家及有关科室共同对被告进行会诊后认为,被告的病情平稳,符合出院条件。2002年5月28日,医院正式通知被告出院,但遭到被告家属的拒绝,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2002年7月28日医院曾以腾房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03年9月24日对被告是否符合出院条件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被告已符合出院条件。鉴定后,2003年10月15日医院因被告年事已高,又对被告进行了查体,X光报告单结论:被告的左下肺感染,右下纵膈宽,建议被告进一步检查。2003年10月23日法院以虽司法鉴定被告已符合出院条件,但鉴于医院又为被告进行了查体,根据查体报告认为被告暂不符合出院条件为由,判决驳回了医院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一审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医院根据2003年10月15日对被告的查体情况进一步对被告进行了积极治疗和检查,2003年10月30日朝阳医院又组织院内呼吸科、放射科及外院的呼吸科、放射科主任、教授对被告的身体病情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2003年10月15日至2003年10月29日胸片显示患者即被告为慢性炎症痊愈后遗留的病理改变,已无肺炎表现,无住院指征。
2005年10月13日,医院向被告送达出院通知,因遭到其家属拒绝,2005年10月14日上午医院申请公证机关,在公证机关在场的情况下,将医院对被告发出的《出院通知单》、《出院注意事项》、《出院记录》送到住在医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的被告面前,并由我院工作人员当着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面向被告传达了出院通知的内容。但此后直至今日,被告仍无理滞留医院,并长期无理占用医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不腾退。且经常无理取闹,干扰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腾退所占用的我院心内科即心脏中心1119病房3号病床。
针对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出具了(2005)京海民证字第5379号公证书原件。
被告刘贤礼辩称,原告所述被告符合出院条件不是事实,是医院给被告治坏了,现在被告有病医院也不给医治,所以不同意腾床。
针对原告出具的证据,被告质证称,医院出具的《出院通知单》、《出院注意事项》、《出院记录》自己没见过,医院没有通知被告出院。但被告未能就其质证意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知了老人,对于与医院之间的医患纠纷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并指明了寻求救济的方法。老人在庭审结束后,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法院查明, 2003年10月29日至今原告未再行对被告进行住院治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因病到原告处治疗并住院,治疗后,2003年10月29日原告根据被告的病情对其进行了会诊检查,鉴于被告已无住院指征,2005年10月14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发出出院通知。此后,被告未对原告向其发出的出院通知提出异议,双方亦未建立新的医患关系。但时止今日被告仍滞留原住院的病房,占用原病房内的3号病床不腾退。为此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严重妨碍其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腾退病床,搬出原病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以其病未治好不同意腾床为由表示不同意腾床,因其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5月16日,承办法官再次赴朝阳医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早晨九时三十分许,朝阳法院的法官来到老人居住的病房,首先对老人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并表明今天来病房是来宣判的,老人明确表示身体感觉很好,没有什么不适,同意法官进行宣判。随后,在原、被告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全文宣读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老人也躺在病床上静静的听候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贤礼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8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心脏中心即心内科1119病房3号病床腾退给原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宣判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判决书,并示明了上诉的权利。当被要求在宣判笔录上签字时,老人表示了疑惑,法官便耐心的向老人解释。在法官反复耐心的向老人解释了多次后,老人最终在宣判笔录上签署了自己的姓名,但并未表示对判决的意见。
之后,法官再次询问老人,“您感觉身体如何,有没有不适?”老人表示,身体状况良好,没有任何不适的感觉。
法官继续询问,“要不要让医务人员给您做一下检查?”老人明确表示不用。最后,老人握着法官的手,对法官表示了感谢。
当法官们走出病房后,在场的一位记者询问老人:“您想回家吗?”老人大声地回答:“我想回家呀!”
宣判后,记者了解到,老人及其家属一直所讲的医患纠纷是指在治疗期间,老人曾因药物过敏反应出现过轻微的皮疹,但该皮疹在5-6天的时间了就消除了,没有对老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但老人的家属一直以此为由,拒绝让老人出院,且提出要么将老人的病全部治好,要么赔偿10万元。医院方面称,老人患有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在医学上根本无法实现家属所说的完全治愈,只能实现病情的稳定和缓解。医院与患者家属之间曾多次协商,医院还提出,对于老人皮疹治疗期间的费用医院可以免于收取,但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医院方面称,其实,医院也很同情老人,这四年多的时间里,老人没有回家过过一个团圆的春节,就连非典期间,在那样危险的情况下,医院劝说老人及家属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及家属都没有听从。
办理此案的法官说,这起案件是一起腾退床位的排除妨碍纠纷。医患纠纷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查清事实,如果与医院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侵权纠纷之诉,但是采取这种不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长期滞留医院的方式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均有相关的规范,可以说维权的渠道是十分畅通的,不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