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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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志雪) 因形象代言人问题,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和2002中国足球先生郑智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7月1日,被告2002中国足球先生郑智自愿与原告签订《足球运动员合同》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耐克标准合同条款》。合同期限为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约定授予原告在合同期限内、在全球范围内将被告郑智的姓名、签名、声音、影像、照片、肖像等用于耐克品牌产品的生产、广告、促销宣传和销售的独占许可权利。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郑智在参加所有运动或和运动相关的活动时,只能穿着和使用耐克产品,不得赞助或认可任何其他厂商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不得穿着或使用其他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不得与任何其他同类产品厂商签订并执行认可、促销、顾问或类似性质的合同;也不得采用任何与对耐克产品的认可或是与郑智在该合同项下的义务不相符的行为。为取得上述独占的许可权利,原告同意分期向被告郑智支付总额相当可观的报酬。
  2005年中超赛季开始后,郑智开始不再穿着耐克品牌的运动鞋,而是改穿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鞋上场参加比赛。此后郑智作为阿迪达斯的特邀嘉宾,出席了阿迪达斯于2005年3月23日晚在北京嘉里中心饭店举行的庆祝阿迪达斯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的盛大酒会,国内媒体对这次活动以及被告郑智的出席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2005年11月7日,被告阿迪达斯邀请并赞助被告郑智前往西班牙马德里,并安排被告郑智与其他由阿迪达斯公司赞助的各国球星一起身着阿迪达斯统一制作的服装,为该公司为2006年世界杯设计制造的新款足球运动鞋“猎鹰”举行了揭幕仪式,并当场赠与被告郑智一双印有其中英文姓名的阿迪达斯“猎鹰”运动鞋。在此活动期间,被告郑智身着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装和运动鞋,接受了世界各国媒体记者的采访、拍照,并参加了一部阿迪达斯广告片的拍摄,该广告片预计将在2006年世界杯决赛期间在世界各地媒体上播出。
  2005年12月10日,被告郑智专门前往上海,参加了阿迪达斯组织的“阿迪达斯足球周末”活动,在活动中,并作为两名嘉宾之一,穿着阿迪达斯运动衣和运动鞋,为阿迪达斯生产的2006年世界杯比赛用球进行揭幕,并现场举行了颠球表演。
  进入2006年,被告阿迪达斯利用被告郑智形象进行商业推广活动的行为愈演愈烈。2006年1月,被告阿迪达斯宣布,将在北京和上海两地通过自己组织的比赛选拔10名14岁以下业余足球爱好者,由被告郑智领衔组成一支“中国队”,在被告阿迪达斯的全称赞助下,于2006年7月1日至4日世界杯决赛期间前往德国,与由阿迪达斯公司以相同方式在其他30余个国家组成的“国家队”进行比赛。阿迪达斯将此项活动命名为“自己的世界杯”(又称“+Challenge”)活动。可以说,此项活动是阿迪达斯公司在2006年世界杯决赛期间组织的一次规模、影响最广的商业性活动。
  2006年4月2日,被告阿迪达斯组织的选拔赛在北京工人体育场进行了总决赛。当日,被告郑智身着阿迪达斯品牌的运动衣和运动鞋,亲赴现场参加了相关活动,接受媒体采访,与候选队员合影,并且亲自宣布自己将率队参加阿迪达斯公司“自己的世界杯”活动。
  起初,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郑智询问此事,被告郑智予以断然否认,但随着被告郑智参与阿迪达斯组织的商业活动事实不断为媒体批露,被告郑智对原告的劝告和提醒不再作出任何回应。与此同时,原告多次找到被告阿迪达斯公司的高层人士声明此事,但被告阿迪达斯对此一直没有做出正式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阿迪达斯作为市场的经营者,和耐克是直接竞争对手,在明知原告与被告郑智有约在先的情况下,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诱使、操纵被告郑智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公然利用被告郑智的形象大张旗鼓地从事商业性推广宣传活动,损害了原告对被告郑智的形象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郑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顾自己对原告作出的郑重承诺。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从即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停止一切利用郑智形象推广宣传“阿迪达斯”品牌及产品的商业性活动,判令第三被告郑智从即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停止一切未经原告准许的利用自身形象推广宣传“阿迪达斯”品牌及产品的商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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