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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11-07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90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0-11-07 执行日期:1990-11-07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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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11-07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90民他字第44号
发布日期:1990-11-07
执行日期:1990-11-07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