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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9: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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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侯阳 席顺宜) 5月15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济源市林业局起诉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讨要火灾扑救费用一案,判决河南豫光锌业公司支付济源市林业局火灾扑救费用9.9万元;驳回济源市林业局要求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至此,济源市林业局起诉起火单位讨要火灾扑救费用一案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原告济源市林业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与被告河南豫光金铅集团(以下简称豫光金铅公司)火灾扑救费用一案,2005年11月23日起诉到济源市法院。同年12月20日,该案在开庭审理中,原告当庭追加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锌业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
  林业局诉称:2005年3月7日4时许,豫光金铅公司10万吨电锌厂北坡檀树沟发生森林火灾,后经扑救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过火面积650亩,烧毁树木81300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火灾扑救费用9.9万元。火灾发生后,济源市森林公安分局迅速立案侦查,但因种种原因没有查清。依据豫光金铅公司于2003年2月21日与五龙口镇莲东村委(以下简称莲东村委)签定的征用地协议,檀树沟处于豫光金铅公司10万吨电锌厂内,豫光金铅公司于2004年4月将10万吨电锌厂成立为豫光锌业公司,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豫光锌业公司作为起火单位,应支付火灾扑救费用。现要求豫光锌业公司支付扑救费用9.9万元,豫光金铅公司负连带责任。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3年2月21日,被告豫光金铅公司与莲东村委会签定协议书,将莲东村铁路以北荒山地(西至东许地界,东至裴村地界,北至太行山下,南至铁路线地界,以桩界为准)共计2533亩,有偿出让给豫光金铅公司10万吨电锌项目使用,2004年4月13日,豫光金铅公司将10万吨电锌项目注册成立豫光锌业公司,豫光锌业公司承接了豫光金铅公司依协议取得的权利和义务。
  2005年3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豫光锌业公司北坡檀树沟发生火灾,原告组织人员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济源市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察,因种种原因未查清起火原因,确定火灾起火点在五龙口镇莲东村檀树沟内。因此,豫光锌业公司即为起火单位。林业局作为政府主管森林防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豫光锌业公司支付火灾扑救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豫光金铅公司是起火单位,豫光金铅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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