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9: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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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群安 汪承军) 5月10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邮政局因提供服务履行职责不严,造成储户丁某的存折被骗子调包,5.8万元存款丢失,被判决赔偿丁某部分损失计11600元。
  2004年7月27日下午3时许,一个自称为中铁十五工程局工作人员的人到丁某经营木材的场所找丁某谈生意,此人佯称其单位承接汉丹铁路复线工程建设,需一万立方米木材要丁某供应。为证明丁某有经营木材的经济实力,要求丁某到某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办理折卡通。不久,该人又带来两名男子与丁某谈好木材的价格与木材质量。
  次日上午9时,上述三人又到丁某处,要求丁某马上开户。于是,丁某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存入20元,开立了帐号为00430721的活期帐户,并申领了储蓄卡。上午11时,上述三人中的一人持伪造的“丁某”身份证也到同一邮政储蓄所存入20元,开立了帐号为00430730的活期帐户,并申领了储蓄卡。之后,上述三人在丁某的材场以看丁某的存折为名将两张存折偷偷进行了调换。
  下午1时30分左右,上述三人再次来到丁某处,要求丁某在存折上存10万元左右现金以证明其经济实力。于是,丁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帐号为00430730的存折到邮政局邮政储蓄所存入现金9.5万元。这时,上述三人借故离开丁某的材场。一小时后,丁某感觉不妙就到邮政储蓄所查询,发现自己所持存折上的存款已被他人分两次取走5.8万元。知道自己被骗,丁某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
  2004年11月18日,上述三名骗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逮捕,但赃款已被挥霍一空。丁某多次找邮政局协商损失赔偿事宜无果,故将邮政局诉至云梦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真实、有效,但邮政局在提供服务上履行职责不严,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上存在瑕疵,为造成储户丁某的存折被调包、存款丢失提供了条件,构成违约。丁某提起储蓄合同违约之诉,邮政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丁某未尽谨慎义务,过错是主要的。故法院判决邮政局赔偿丁某经济损失的20%即1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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