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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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石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医生周某诉同公司司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周某诉称,2004年8月28日,原、被告共同参加单位同事组织去雾灵山的游览活动,中途休息时,原告站在被告左侧,冷不防被告将原告右臂旋转向后上方撅起,原告当即疼痛难忍。回到家后,疼痛仍然没有减轻,以致晚上无法入睡。原告每天晚上必须服用止痛药、安眠药,白天做中药热敷、经络手法按摩治疗,这种状况持续了几个月仍不见好转。其间,原告曾赴安贞医院、体育医院、广济中医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2005年3月,原告到北医三院做核磁检查,发现受伤原因为右臂冈上肌腱断裂。2005年5月7日,原告进入北京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因右肩冈上肌肌腱附着点断裂,需用两个钉子进行固定,手术后必须进行康复治疗,每天做理疗、离子导入,肌腱辅助训练手法治疗,此外还要在大夫治疗后,每天自行做几组恢复动作,给原告造成了常人难以理解和忍受的痛苦。住院期间,原告家人每天陪护、送饭,也疲惫不堪。为减轻家人负担,7月29日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但每天还必须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因损害严重,原告的右臂只能恢复到举至水平位置,无法恢复到可以正常活动的状态。
  原告手术后,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同时由于长期服用镇静类药物,也给原告神经系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原告先后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因考虑到平时与被告关系融洽,原告一直想办法自己看病并尽量把医疗费报销,但即使如此原告仍自行负担医疗费16659.96元。原告受伤之初,被告陪原告到医院看过几次病,但直至原告入院手术治疗,被告均未主动表示过歉意和内疚。出院后,原告多次在单位领导主持下与被告商谈赔偿事项,但被告在承认伤害事实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原告提出的合理补偿要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6659.96元,住院补助费1660元,误工费3650元,营养费4150元,保全证据花费的公证费3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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