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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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玉国 郑文利) 我国农村许多地方,有一条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就是村里的农家女出嫁后,不再享有土地承包权,男人结婚就应无条件分得一份土地。5月9日,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依村规强行侵占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师进步返还原告张凤英的1.5亩承包地。
  张凤英与师进步系同村村民,该村“土政策”规定,添人添地,去人去地,无论出嫁女在新居地是否分得责任田,一律除去原承包地。2001年,师进步结婚,按村规,应当给其妻子增加一个人的地(1.5亩),但由于该村还未进行新一轮土地承包,师进步得地无果。
  2003年,张凤英出嫁到他村,在新居地未分得土地。师进步找到张凤英,要求耕种张的承包地,张以自己未分得地相拒。师便以村规民约相要挟:“咱村就是这样规定,有啥话可说。不中,你找村里说去”。“村里也得论理,未分得地让我喝西北风,嫁出去的闺女也是人”,张以理相还。为此,二人矛盾逐渐升级,师始终没有得到土地。
  2005年10月22日,师进步趁张凤英不在娘家之时,开着四轮土拉机将张1.5亩承包地犁去,种上小麦。张凤英闻信赶回娘家,要求师进步立即退还土地,无果。2006年3月10日,张凤英诉至法院,要求师进步退还被侵占的土地。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间,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村规民约不得违法宪法、法律和法规。原告张凤英虽已出嫁,但在新居地未分得土地,其在娘家的承包地依法不能收回。所在村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被告皆没有约束力。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师进步未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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