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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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新光  李启元) 因为不注意安全用电,为自己埋下祸端;电管部门疏于管理,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一起触电身亡的民事诉讼案件,耐人寻味,发人深省。
  张正国是辽宁省黑山县姜屯镇姜东村农民。2004年5月份,张正国在自家院内建起四间下屋。为了给新房安电,张找到姜屯镇农电所要求电工去给安装分户,得到的答复是:“电线杆以下不归农电所管,你们自己找人安吧。”张正国回到家后,便自己动手从自家的正房中分户,将电线接到新盖的小房中,并安上了打花生用的机器雇人打花生。
  2005年农历二十八,突然停电,张正国当即给农电所打电话,请来管片电工杨军等二人,经检查是漏电保护器坏了,杨告知“你们可先接上电源电线,可继续使用,漏电保护器要等去县里取回新的后才能再给你安上。”张只好将电源线接上继续使用。
  2005年6月21日,因昨夜大雨,张正国起床后便急于到下屋看看,当他用手推门时,突然哼的一声栽倒在地。家人发现后,喊来邻居周林紧急施救,周也被带电的房门击打了一下,幸好没造成严重后果。等镇村医生赶来的时候,张正国已气绝身亡。经临床诊断,张正国系电击猝死。死者的家人当即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及保险公司人员现场勘察,认定张正国确系触电身亡。
  案发后,张正国的妻子王娟一纸诉状将黑山县农电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2005年12月月28日,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做出原告与被告双方以60%和40%的比例共同分担责任的裁定。因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同时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4月12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上诉人王娟之夫张正国未按供电规定用电,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王娟在丈夫尸体火化后才告知农电局,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黑山县农电局对上诉人王家未经批准私自接电未尽制止和处罚职责,对用电户监督管理不力。在王家漏电保护器损坏后,被告工作人员让张正国接电继续使用,后又未尽快为用户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张触电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处黑山县农电局给付王娟各项经济损失及父母、子女生活扶养费12.02万元的50%,计6万余元;给付王娟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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