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记者4月26日从广东海事局获悉,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细化了救助行动,建立了保障体系,完善了合作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广东省内河水域搜寻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新《规定》执行。将进一步提高广东海上科学搜救水平和搜救成功率,提升科学搜救决策能力,促进广东水上搜救工作迈向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介绍,海上搜寻救助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对多年来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经验的总结,既继承了原《规定》的成功经验,也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也充分考虑了广东当前的具体实际情况,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 据了解,新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 新的《规定》还对中止和终止的海上搜救行动的条件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洋环境损害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遇险人员救援和海域污染防治的行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义务,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 广东是海洋大省、航运大省和海事大省。也是中国海岸线最长、海疆最广的省区。海岸线长达4100多公里,每年广东水域船舶进出港313.3万艘,货物吞吐量14.61亿吨(其中载运危险品船舶8.98万艘次,危险货物2.48亿吨),旅客运送量3381.2万人次(不含渡口渡船每年渡运人员近亿人次)。港口货物吞吐量、水上交通流密度和海上险情件数等多项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随着海上交通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海上观光旅游、海洋渔业、海上施工等行业领域的不断发展,海上从业人员不断增多,海上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海上搜救任务日益繁重。2012年,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共接报各类海(水)上报警事件545宗,其中:海(水)上遇险事件329宗(渔船险情报告158宗,共177艘渔船发生险情)。海上遇险人员3260人,成功救起海上遇险生还者3161人,同比增加50.4%,搜救成功率为97%。协调组织派出参与救助船舶1502艘次,救助飞机92架次。 |
240331
记者4月26日从广东海事局获悉,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细化了救助行动,建立了保障体系,完善了合作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广东省内河水域搜寻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新《规定》执行。将进一步提高广东海上科学搜救水平和搜救成功率,提升科学搜救决策能力,促进广东水上搜救工作迈向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介绍,海上搜寻救助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对多年来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经验的总结,既继承了原《规定》的成功经验,也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也充分考虑了广东当前的具体实际情况,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
据了解,新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
新的《规定》还对中止和终止的海上搜救行动的条件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接到海上搜寻救助指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及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的;在海上搜寻救助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的;未经海上搜救中心同意,擅自退出搜寻救助行动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海上搜寻救助,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或者海洋环境损害时,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遇险人员救援和海域污染防治的行动。海上搜寻救助工作是每个海上、航空单位应尽的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义务,救助海上人命是海上搜寻救助的首要原则。
广东是海洋大省、航运大省和海事大省。也是中国海岸线最长、海疆最广的省区。海岸线长达4100多公里,每年广东水域船舶进出港313.3万艘,货物吞吐量14.61亿吨(其中载运危险品船舶8.98万艘次,危险货物2.48亿吨),旅客运送量3381.2万人次(不含渡口渡船每年渡运人员近亿人次)。港口货物吞吐量、水上交通流密度和海上险情件数等多项指标均位于全国前列。随着海上交通运输、海上石油开采、海上观光旅游、海洋渔业、海上施工等行业领域的不断发展,海上从业人员不断增多,海上安全事故也越来越多,海上搜救任务日益繁重。2012年,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共接报各类海(水)上报警事件545宗,其中:海(水)上遇险事件329宗(渔船险情报告158宗,共177艘渔船发生险情)。海上遇险人员3260人,成功救起海上遇险生还者3161人,同比增加50.4%,搜救成功率为97%。协调组织派出参与救助船舶1502艘次,救助飞机92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