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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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华真) 4月13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骨灰盒丢失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做出判决,被告建瓯市殡仪馆被判赔偿原告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原告程某丈夫于2002年7月去世,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其骨灰被寄存在建瓯市革命烈士墓内,并交纳10年的保管费用300元给被告建瓯市殡仪馆,由市殡仪馆负责日常管理。2003年4月5日,程某丈夫的骨灰盒丢失。2004年1月16日,市殡仪馆与程某的三个儿子就骨灰盒丢失之事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殡仪馆赔偿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1.8万元,并补偿乙方公墓墓地一块,作价10300元。协议签订后,市殡仪馆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后原告程某认为,建瓯市殡仪馆与其三个儿子签订协议事先其并不知情,事后亦未征得其同意。为此,原告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瓯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被告建瓯市民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建瓯市殡仪馆在收取保管费用后,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使原告程某丈夫的骨灰盒丢失,使原告失去祭奠的物品,从社会的善良风俗和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势必造成原告情感损害的后果,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系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建瓯市民政局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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