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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作为公安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点,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家酒店在2004年春节期间卖给了当地居民姜某一些“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等烟花爆竹产品,不想姜某在燃放该烟花时不幸被炸身亡。酒店一审被判决赔偿姜某的家属159余万元,连带二审的诉讼费共达163.25万余元。日前,该酒店将烟花的实际供货者北京的一家烟花鞭炮公司和生产厂家江西的烟花集团公司一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他们追偿1632524.4元。 原告酒店在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出售给姜某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法院对该酒店尚未售出的盆花进行勘查,发现该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亦未见中文说明书。法院据此判令酒店承担姜某各项赔偿金159.51万余元,还承担1.39万余元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交纳了上诉费2.34万余元。因此,酒店可能承担的费用为163.25万余元。 酒店认为,被告北京的烟花鞭炮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销售者、经营者,对于原告来说是供货者,被告江西的该烟花集团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均应保证所销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消费使用。但本案中,北京该烟花鞭炮公司销售的、江西该烟花集团公司生产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因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属不合格的产品,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两被告进行追偿,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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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作为公安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点,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家酒店在2004年春节期间卖给了当地居民姜某一些“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等烟花爆竹产品,不想姜某在燃放该烟花时不幸被炸身亡。酒店一审被判决赔偿姜某的家属159余万元,连带二审的诉讼费共达163.25万余元。日前,该酒店将烟花的实际供货者北京的一家烟花鞭炮公司和生产厂家江西的烟花集团公司一并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向他们追偿1632524.4元。
原告酒店在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判定原告出售给姜某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法院对该酒店尚未售出的盆花进行勘查,发现该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亦未见中文说明书。法院据此判令酒店承担姜某各项赔偿金159.51万余元,还承担1.39万余元的诉讼费。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并交纳了上诉费2.34万余元。因此,酒店可能承担的费用为163.25万余元。
酒店认为,被告北京的烟花鞭炮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销售者、经营者,对于原告来说是供货者,被告江西的该烟花集团公司作为烟花爆竹的生产者,均应保证所销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消费使用。但本案中,北京该烟花鞭炮公司销售的、江西该烟花集团公司生产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因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属不合格的产品,因此造成人身伤亡,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故向两被告进行追偿,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