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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1: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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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浅析
翟巍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内容为: 基于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国家在合乎宪法秩序范围内,经由立法以及依据法律及法之规定经由行政与司法保障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
  该条款作为德国具有前瞻性的环境保护宪法性条款,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于司法实践中亦备受瞩目。 本文拟对该条款特征作简要分析,希冀为未来中国宪法中植入相似条款提供参考。
  该条款主要具有五项特征,阐释如下:
  一.突出所保护客体的自然属性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保护客体之一为人类之自然生活根基。(引注1)
  从语义分析角度考察,“自然生活根基”概念与狭义语境下“环境”概念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引注2) 基本法第20a条采用前者是为了更加明确地将文化、社会与政治视角下的泛义语境下的环境种类排除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之外。(引注3)
  如前所述,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保护之人类生活根基必须具有“自然”特性。有基于此,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心理与社会环境并不属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指之人类自然生活根基,其损害亦无法获得该条款之法律救济。(引注4)
  二. 所保护客体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规制对象为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之国家保护。(引注5)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草案原不包括保护动物内容,此内容乃后来添加。然而,此一添加使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关于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保护的表述产生语义上的重叠问题。
  因为“自然生活根基”概念外延极广,依社会公认标准,它不仅包括土地,水,空气等自然资源,还应包括动物世界与植物世界。(引注6)
  当然,动物作为具有感知的自然生活根基种类,相较其他自然生活根基种类与人类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将其作为宪法保护的客体因而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与更为迫切的现实需要。有基于此,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将动物从自然生活根基中单列出来予以保护,可使对于动物世界的宪法性保护具有更强针对性与明确性,从而有效避免因自然生活根基概念所涉种类的过于庞杂而可能产生的动物世界宪法性保护失之单薄的状况。
  三. 本质表现为宪法框架性条款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为涵摄国家目标之宪法条款。(引注7)
  更进一步分析,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所涵摄之保护条款并非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条款,而是国家目标宣示条款。(引注8)
  第20a条本质上为一条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宪法框架性条款。其主要功能有二。其一是为基本法其他条款与一般法律法规条款的解释提供一条有利于实现环境可持续性发展目标的客观判定标准;其二是为已经或将来制定的关于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宪法性条款支撑。
  有基于此,此条款并非授予自然环境与动物新型权利的授权条款。试图利用此条款将自然环境与动物确立为新的权利主体并行使环境诉讼行为,不仅违背条款设计者的初衷,而且缺乏相对应的宪法条文支撑。
  四. 存在破坏基本法诸条文相容性之可能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有可能限制基本法所明确的既有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使,从而造成德国基本法诸条款在适用上的矛盾竞合。(引注9)
  由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明确强调关于自然生活根基与动物之保护应基于为将来世代负责之目的,而将来人类世代利益与当代人类群体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资源领域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冲突;因此第20a条的适用可能与以保护当代人类群体利益为圭臬的关于基本权利的基本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产生矛盾。
  此种矛盾冲突虽然在理论上存在,但在德国基本法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已经得以有效规避。
  因为第20a条只是框架性国家目标条款,而并非实际授权性条款,有基于此,该条款缺乏由德国公民直接援引适用的现实可能性。
  德国公民依据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并不直接具有要求国家施行环境法律保护措施的请求权。(引注10) 此请求权必须在适用德国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参引基本法第20a 条方得行使。(引注11)
  而一旦第20a 条所间接关联的请求权须以基本法关于基本权利的其他条款的适用为前置条件,在司法实际操作中法院就可能在基本法条文限制范围内,通过调和平衡将来人类世代利益与当代人类群体利益在享有自然生活资源领域矛盾的方式达致双方某种妥协,从而客观上保障基本法相涉条文的相容性。
  五. 顺应世界法律发展潮流
  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损害日益严重,世界各国的法律学者开始探讨由“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法律价值观的转变,以改变自然环境在既有法律价值体系中作为客体的被动受制状态,从而实现更加有效与系统保护自然环境的宏观目标。(引注12)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正是顺应了这一世界法律发展潮流,它在基本不损害德国基本法原有框架的前提下为矫正过往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创设了具有前瞻性的框架性指引内容,为已经或将来进行的环境保护修法进程提供宪法性支撑。
  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还可在保护环境与人类未来世代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联邦法律与州法律的协调一致性。例如,在下萨克森州州宪法第1条第2款中,保护自然生活根基亦被阐述为州应履行的义务之一。这一条款与德国基本法第20a条存在明确的相联对应性。
  综述,德国基本法第20a条虽然客观具有不尽完善之处,但在保护环境宪法法律领域体现了先进的法制度设计理念,应当为中国相似宪法性条款的设立提供参考与借鉴。
引注:
1. Sannwald, Art. 20 a, Rn. 18, in: Schmidt – Bleibtreu/Hofmann/Hopfauf, G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11. Auflage, K?ln/München 2008, S. 688.
2. Vgl. Astrid Epiney, Art. 20 a, Rn. 16,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GG, Kommentar, Band 2, Art. 20 ?– 82, 5. Auflage, München 2005, S. 169.
3. Vgl. Astrid Epiney, Art. 20 a, Rn. 16,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GG, Kommentar, Band 2, Art. 20 ?– 82, 5. Auflage, München 2005, S. 169.
4. Sannwald, Art. 20 a, Rn. 20, in: Schmidt – Bleibtreu/Hofmann/Hopfauf, G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11. Auflage, K?ln/München 2008, S. 689.
5. H?mig, Art. 20 a, Rn. 2, in: H?mig (Hrsg.), Grundgesetz, 8. Auflage, Baden – Baden 2007, S. 243.
6. Sannwald, Art. 20 a, Rn. 21, in: Schmidt – Bleibtreu/Hofmann/Hopfauf, G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11. Auflage, K?ln/München 2008, S. 689.
7. Vgl. Astrid Epiney, Art. 20 a, Rn. 32,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GG, Kommentar, Band 2, Art. 20 ?– 82, 5. Auflage, München 2005, S. 176.
8. Vgl. H?mig, Art. 20 a, Rn. 4, in: H?mig (Hrsg.), Grundgesetz, 8. Auflage, Baden – Baden 2007, S. 243 und 244.
9. Otto Model,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Taschenkommentar für Studium u. Praxis/begr. von Otto Model, Fortgef. v. Klaus Müller, 11.,vollst. überarb. Auf., K?ln; Berlin; Bonn; München; 1996; Art. 20a, S. 306.
10. Vgl. Rechtliche Bedeutung des Art. 20a GG, http://www.uni-trier.de/fileadmin/fb5/prof/OEF002/SS_2009/Lehrveranstaltung_Graduiertenkolleg/Rechtliche_Bedeutung_des_Art._20_a_GG.pdf.pdf, besucht am 05. 09. 2010.
11. Vgl. Rechtliche Bedeutung des Art. 20a GG, http://www.uni-trier.de/fileadmin/fb5/prof/OEF002/SS_2009/Lehrveranstaltung_Graduiertenkolleg/Rechtliche_Bedeutung_des_Art._20_a_GG.pdf.pdf, besucht am 05. 09. 2010.
12. 参见孙江,从“非人类中心主义” 看动物权利的伦理基础,http://law.law-star.com/txtcac/lwk/054/lwk054s104.txt.htm,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6日。
作者简介:翟巍,山东莱州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共同成长欧洲中体制转轨与经济整合” 法学项目组成员暨德意志学术研究联合会(DFG)法学博士奖学金获得者,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LL.M.), 波兰克拉科夫雅盖隆大学“波兰法律学院”(SDPR)法学项目毕业, 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E-mail:azhaiwe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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