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王瑶 戴娜娜) 因琐碎小事就为大打出手,7月2日,云南省施甸县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汉雄、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宣判,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279.24元。 2009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五被告人在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樊家运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吴某、蒋某等人在也烧烤店吃烧烤,坐在谢汉雄等人隔壁。谢汉雄因与吴某认识,就与吴某等人闲聊。与吴某同桌的蒋某之前与姚关街人发生冲突,即要求谢汉雄将与其发生冲突的人找来跟自己道歉,被告人谢汉雄即与蒋某争执起来。而后,谢汉雄邀约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五被告人即将蒋某拉到烧烤店外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蒋某头部受伤后出现昏迷。经鉴定,蒋某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蒋某受伤后到保山市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28984.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汉雄、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因琐事对被害人蒋某肆意进行殴打,并致其重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汉雄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是主犯。同时,被告人杨绍武、尹绍松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而且被告人杨绍武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希春、吴晓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被告人程希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同时,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五被告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负连带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王瑶 戴娜娜) 因琐碎小事就为大打出手,7月2日,云南省施甸县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汉雄、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宣判,五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判令五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279.24元。
2009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五被告人在施甸县姚关镇姚关街樊家运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吴某、蒋某等人在也烧烤店吃烧烤,坐在谢汉雄等人隔壁。谢汉雄因与吴某认识,就与吴某等人闲聊。与吴某同桌的蒋某之前与姚关街人发生冲突,即要求谢汉雄将与其发生冲突的人找来跟自己道歉,被告人谢汉雄即与蒋某争执起来。而后,谢汉雄邀约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五被告人即将蒋某拉到烧烤店外进行殴打,最终导致蒋某头部受伤后出现昏迷。经鉴定,蒋某的损伤属重伤。被害人蒋某受伤后到保山市人民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28984.2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汉雄、杨绍武、尹绍松、程希春、吴晓东因琐事对被害人蒋某肆意进行殴打,并致其重伤,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于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汉雄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是主犯。同时,被告人杨绍武、尹绍松积极参与犯罪,系主犯,而且被告人杨绍武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希春、吴晓东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被告人程希春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同时,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蒋某遭受了经济损失,五被告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五被告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应负连带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