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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史艺娜) 因认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在此前和自己的一场官司的答辩状中,使用了“哗众取宠”“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语言,律师张伟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再次将郑州电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4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作出判决,称被告在答辩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悉,这是河南省首起因答辩状措辞不当所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2004年1月5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张伟在郑州电信业务员的宣传下,与之签订了长途190电信业务合同一份,并预付100元话费,将190长途业务捆绑在其使用的小灵通手机上。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业务员声称“即买即通”,可合同签订后,张伟多次拨打电话,就一个声音:“对不起,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在多次与电信公司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张伟于2004年3月15日,一纸诉状将郑州电信告到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该合同、双倍返还预存话费200元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2004年7月21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郑州电信答辩称:张伟本人“作为一名律师执意将本案纠纷扩大直至今日对簿公堂,其滥用诉权的行为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提起本案所谓维权之诉实在不可思议”、打官司属“恶意诉讼”等等话语,并当庭公开宣读,让张伟很愤怒。值得一提的是,开庭当天,张伟通知了新闻部门的记者到庭旁听,有多家媒体的十多位记者前来采访,有数十人旁听了被告宣读的答辩状。 2004年8月13日,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郑州电信双方自愿约定,由原告在原告的小灵通上使用被告开发的190业务,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190业务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通信业务合同,应予以支持。被告郑州电信应返还原告预交话费100元;对190业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系由河南网通郑州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网间业务开发协商问题产生,被告郑州电信主观上不构成欺诈,原告要求双倍返还长途190业务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州电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河南电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伟与被告郑州电信之间的通信业务合同,判令郑州电信退还原告张伟190业务费用100元,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伟不服,以被告郑州电信存在欺诈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张伟认为,在其和郑州电信因服务质量对簿公堂时,被告郑州电信在答辩状中公开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错误的评价和定性,大量使用贬低和侮辱的语言,这些侮辱性言辞降低了他的人格和品行,使自己身心受到损害。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2006年1月16日,张伟以郑州电信在答辩状中使用了“哗众取宠”“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语言,该语言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再次将中国电信郑州市分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电信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而被告郑州电信则辩称,原告所称事实并不客观;被告使用的语言是对原告行为的客观评价,不是贬低和侮辱,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在法庭抗辩中的用语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答辩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分公司在答辩过程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即使有不适当之处,也不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原告张伟要求被告郑州电信向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法院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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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史艺娜) 因认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电信),在此前和自己的一场官司的答辩状中,使用了“哗众取宠”“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语言,律师张伟以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再次将郑州电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4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作出判决,称被告在答辩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悉,这是河南省首起因答辩状措辞不当所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2004年1月5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张伟在郑州电信业务员的宣传下,与之签订了长途190电信业务合同一份,并预付100元话费,将190长途业务捆绑在其使用的小灵通手机上。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业务员声称“即买即通”,可合同签订后,张伟多次拨打电话,就一个声音:“对不起,您所拨打的号码是空号!”在多次与电信公司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张伟于2004年3月15日,一纸诉状将郑州电信告到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该合同、双倍返还预存话费200元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2004年7月21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郑州电信答辩称:张伟本人“作为一名律师执意将本案纠纷扩大直至今日对簿公堂,其滥用诉权的行为难免有哗众取宠之嫌”、“提起本案所谓维权之诉实在不可思议”、打官司属“恶意诉讼”等等话语,并当庭公开宣读,让张伟很愤怒。值得一提的是,开庭当天,张伟通知了新闻部门的记者到庭旁听,有多家媒体的十多位记者前来采访,有数十人旁听了被告宣读的答辩状。
2004年8月13日,金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郑州电信双方自愿约定,由原告在原告的小灵通上使用被告开发的190业务,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190业务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通信业务合同,应予以支持。被告郑州电信应返还原告预交话费100元;对190业务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系由河南网通郑州分公司与被告之间网间业务开发协商问题产生,被告郑州电信主观上不构成欺诈,原告要求双倍返还长途190业务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州电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河南电信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金水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伟与被告郑州电信之间的通信业务合同,判令郑州电信退还原告张伟190业务费用100元,驳回原告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张伟不服,以被告郑州电信存在欺诈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后,张伟认为,在其和郑州电信因服务质量对簿公堂时,被告郑州电信在答辩状中公开对原告的行为进行了错误的评价和定性,大量使用贬低和侮辱的语言,这些侮辱性言辞降低了他的人格和品行,使自己身心受到损害。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2006年1月16日,张伟以郑州电信在答辩状中使用了“哗众取宠”“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语言,该语言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再次将中国电信郑州市分公司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电信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而被告郑州电信则辩称,原告所称事实并不客观;被告使用的语言是对原告行为的客观评价,不是贬低和侮辱,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不良影响;被告在法庭抗辩中的用语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答辩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分公司在答辩过程中的言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即使有不适当之处,也不构成民法上的名誉侵权,原告张伟要求被告郑州电信向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法院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