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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一百四十条
2014-9-24 22: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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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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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或者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及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履行法定义务,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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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或者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及保险产品方面发挥着桥梁与纽带作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时,不履行法定义务,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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