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8: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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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辽宁省出台《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办法》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方案,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情况以及验收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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