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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1: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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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接受外侨遗赠法律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06-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8民他字第26号
发布日期:1989-06-12
执行日期:1989-06-12
失效日期:1900-01-01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3号函关于中国公民宁俊华申请接受苏侨比斯阔·维克托尔·帕夫洛维赤遗赠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零四次会议讨论认为,可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比斯阔的遗产代管部门,比斯阔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宁俊华、李成海,符合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对宁、李二人领受遗赠财产的请求应予允许。如经告知,遗产代管部门仍阻碍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宁俊华、李成海则可以遗产代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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