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7: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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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规定。
      一、近几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运作还不太规范,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有的协议授权不明确,在出现保险纠纷后还有推脱责任给保险代理人的现象发生。为了更有效地规范保险代理活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业的发展,这次修改保险法增加了本条规定,要求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保险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保险委托代理协议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订立的记载委托代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即保险人的委托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托人即保险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保险委托代理协议通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间,并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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