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程昊) 25岁的金雪和26岁谷亮因抢劫65元而获刑罚,金雪不服提起上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金雪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金雪、谷亮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谷亮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金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10月27日2时许,谷亮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安捷长力超市门前,持打碎的啤酒瓶对该超市店员杜某进行威胁,并当场劫得人民币65元。在谷亮实施上述行为时,金雪站在一旁,后又在谷亮的要求下对杜进行看管。当谷亮准备进店拿杜的手机时,金雪见杜欲逃脱,遂呼喊告知谷亮。 原审法院认为:谷亮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的钱财;金雪在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起帮助作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谷亮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金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金雪以其未参与抢劫,不构成抢劫罪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雪在谷亮以暴力方法实施抢劫公民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对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起帮助作用,金雪系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金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金雪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谷亮、金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谷亮系累犯、金雪系从犯等法定从重、减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对二被告人分别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程昊) 25岁的金雪和26岁谷亮因抢劫65元而获刑罚,金雪不服提起上诉。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金雪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金雪、谷亮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谷亮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金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10月27日2时许,谷亮在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华威北里安捷长力超市门前,持打碎的啤酒瓶对该超市店员杜某进行威胁,并当场劫得人民币65元。在谷亮实施上述行为时,金雪站在一旁,后又在谷亮的要求下对杜进行看管。当谷亮准备进店拿杜的手机时,金雪见杜欲逃脱,遂呼喊告知谷亮。
原审法院认为:谷亮以暴力方法抢劫公民的钱财;金雪在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过程中起帮助作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谷亮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金雪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金雪以其未参与抢劫,不构成抢劫罪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金雪在谷亮以暴力方法实施抢劫公民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对谷亮实施抢劫行为起帮助作用,金雪系抢劫犯罪的共同犯罪人,金雪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金雪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谷亮、金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谷亮系累犯、金雪系从犯等法定从重、减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对二被告人分别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