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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蔡宁) 现年43岁的山东枣庄市建设培训中心职工王皓珉以能帮助上军校及调动工作为名诈骗1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皓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驳回王皓珉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8月间,王皓珉在本市丰台区丰北路德海仙茶楼等地,对迟某谎称自己能帮助迟的朋友的孩子上军校及朋友的妻子调动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迟某、魏某等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皓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王皓珉以该事实为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皓珉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王皓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亦无不当,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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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蔡宁) 现年43岁的山东枣庄市建设培训中心职工王皓珉以能帮助上军校及调动工作为名诈骗1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皓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驳回王皓珉的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8月间,王皓珉在本市丰台区丰北路德海仙茶楼等地,对迟某谎称自己能帮助迟的朋友的孩子上军校及朋友的妻子调动工作,先后多次骗取迟某、魏某等人民币共计1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皓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王皓珉以该事实为民事纠纷,不是诈骗犯罪为由提起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皓珉犯诈骗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王皓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亦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