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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顺广 翟同造) 作为三股东之一的王秋林,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河南省辉县市东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3月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王秋林在起诉状中称,王秋林和李某等三人在2000年成立了辉县市东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秋林占有公司30%的股份,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不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进行利润分配,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和建筑工程合同。王秋林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00年至2005年的财务资料和建筑工程合同。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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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顺广 翟同造) 作为三股东之一的王秋林,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将河南省辉县市东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3月2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原告王秋林在起诉状中称,王秋林和李某等三人在2000年成立了辉县市东方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秋林占有公司30%的股份,李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自成立以来,不召开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不告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进行利润分配,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和建筑工程合同。王秋林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00年至2005年的财务资料和建筑工程合同。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