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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伍行 王小明) 患者李某病愈后出院不久,投河自尽,其亲属认为曾就诊的镇医院有责,于是向该医院索赔30万元。日前,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患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6日中午,江苏沭阳县某村村民李某因第一胎足月妊娠,到某镇医院待产。在行剖宫产过程中,因手术不当致患者出现心慌不适、面色苍白、血压降低等征状,于7月7日上午转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在行剖腹探查术后。据病情需要,在县医院行左侧子宫次全切除术等手术。同年7月18日,患者李某切口愈合出院。2005年10月21日,李某投河自杀身亡。 后经鉴定,镇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多方协调未果,死者李某亲属将镇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称由于镇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李某投河自杀身亡,要求镇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约30万元。 被告镇医院辩称,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属实,同意赔偿在医疗事故过程中的医疗费及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等损失;但原告亲属李某的自杀行为与医疗事故无关,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因发生医疗事故,同意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李某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应照准;对于医疗事故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内容,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亲属李某的自杀死亡是其个人因素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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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伍行 王小明) 患者李某病愈后出院不久,投河自尽,其亲属认为曾就诊的镇医院有责,于是向该医院索赔30万元。日前,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患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6日中午,江苏沭阳县某村村民李某因第一胎足月妊娠,到某镇医院待产。在行剖宫产过程中,因手术不当致患者出现心慌不适、面色苍白、血压降低等征状,于7月7日上午转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在行剖腹探查术后。据病情需要,在县医院行左侧子宫次全切除术等手术。同年7月18日,患者李某切口愈合出院。2005年10月21日,李某投河自杀身亡。
后经鉴定,镇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多方协调未果,死者李某亲属将镇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称由于镇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导致李某投河自杀身亡,要求镇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其它各项损失合计约30万元。
被告镇医院辩称,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属实,同意赔偿在医疗事故过程中的医疗费及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和营养费等损失;但原告亲属李某的自杀行为与医疗事故无关,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因发生医疗事故,同意赔偿原告因其亲属李某在医疗事故中所产生的医疗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应照准;对于医疗事故的精神抚慰金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中,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规定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内容,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亲属李某的自杀死亡是其个人因素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亲属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1.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