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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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万茂村农民石瑞根,伙同他人蒙面入室抢劫,21年后落入法网。6月15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石瑞根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1988年4月下旬,石瑞根与黄立松、陆建杨、黄立康(均已判刑)共同合谋蒙面抢劫本村古楼坳代销店。1988年5月1日晚23时许,石瑞根等四人将自备好的蒙面等作案工具准备好后前往该代销店实施抢劫,石瑞根及其同伙蒙面后敲门佯装买酒,在代销店守夜的黄亮(化名)开门后,被黄立松和黄立康扳倒在地并捆绑双手,此时睡在代销店内的黄丽(化名)被惊醒后大声呼救,石瑞根与陆建杨冲到床上将黄亮捆绑起来并用棉被蒙其头部。随后石瑞根与黄立康在店内将价值约323元的烟、酒等日用品装入箩筐和编织袋后搬出屋外,陆建杨则负责在店外望风,黄立松则负责看管被捆绑的黄亮和黄丽。这时路过代销店的黄华(化名)走到代销店,也被黄立康和黄立松扳倒并捆绑,后他们将三被害人反锁于代销店内,石瑞根及其同伙携带赃物逃离现场。
  案发后,警方随即立案侦察。石瑞根从此开始了漫长的逃亡生涯,而他的同伙则先后被抓获、判刑。漫长的21年后,2009年1月28日,石瑞根终于被警察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瑞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蒙面入室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石瑞根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石瑞根的犯罪行为是发生新刑法颁布之前,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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