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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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道强) 彭某原本以为对方没有书面证据不能胜诉,就铤而走险,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结果在测谎鉴定中现了原形。2月9日,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彭某同意赔偿原告孟某损失。经计算,彭某在两起案件中花去的诉讼费、测谎鉴定费、律师费、6证人到庭作证相关损失等费用至少有6000余元。
  2005年5月1日,彭某承包的水产公司1号鱼塘到期,2005年4月,彭某、水产公司及第三人孟某三方进行了协商,由第三人孟某当场补偿彭某1000元,从即日起,彭某把鱼塘交与孟某,鱼塘由孟某承包。因协商时仅三方三人在场,且彭某收款1000元时又没有出据收条,彭某心存歹念,在孟某向鱼塘放鱼的第二天,彭某即组织人员到鱼塘抓捕三车鱼苗,孟某阻止。彭某即以水产公司为被告、孟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承包优先权与水产公司续签合同。后孟某以彭某为被告要求彭某赔偿鱼苗损失7800元。两案均由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综在审理原告彭某起诉被告水产公司一案中,综合证据,分析认定彭某在说谎,判决彭某败诉。彭某提出上诉。
  徐州中院组织彭某,水产公司、孟某三方进行了测谎鉴定,鉴定显示,根据彭某的生理、心理反映,彭某在说谎,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
  贾汪法院利用测谎结果对孟某起诉彭某要求赔偿一案进行调解,彭某亦赔偿了孟某鱼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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