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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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业主高高兴兴地买了新房,但安装防护窗的问题成了全家的一块“心病”。日前,业主郑先生将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原告郑先生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定做防护窗的损失2000余元。
  郑先生是一名军人,常年在外地部队工作。他在诉状中称,2004年4月,郑先生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小屯路某小区内的住房,并于当年10月和家人一起入住。该小区开发商将所有楼房的一层均统一安装了外防护窗。虽然开发商已经考虑到了业主的安全,但是也由此产生了一个弊端:一旦有人蹬着一层的防护窗,就可以轻易地爬上二层。这使得居住在二楼的郑先生一家感到很不安全。郑先生曾几次向物业提出要自行安装防护窗,但物业公司均以美观统一和小区的管理严格为由没有同意。
  郑先生称,因为该小区地处城乡结合部,外来闲散人员比较聚集,各种案件也屡有发生,小区周边治安形势严峻。另外,郑先生发现小区管理也比较混乱,陌生人等很容易出入,小区内自行车常常被盗,还曾发生过入室盗窃案件。郑先生常年不在北京,家里只剩下妻子和年仅12岁的女儿,这让他十分放心不下。其间,郑先生称自己也咨询了市建委、公安局、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关于业主安装防护窗的政策规定,得到的答复都说没有不许安装的规定。于是,郑先生找施工人员定做了防护窗。2005年12月的一天上午,当郑先生带着定做好的防护窗和工人准备安装时,遭到物业人员和保安的阻拦,安装只好作罢。定做防护窗花了郑先生2000多元,因不能安装只能作废。
  郑先生认为,原告对自己所有的房屋有权自行处置,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危及了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
  丰台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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