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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记
2014-4-7 20:52:4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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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注意重点法律条文和重点内容。本节进行了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希望考生抓住本节所列的几个侧重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司法考试当中是个小法,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当中其所占的地位似乎微不足道,但是它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关,由于消费者权益引起的几个大案件都非常轰动,特别是发生在北京的一个是贾国宇伤害案,再一个就是王海的打假行为,然后就是东芝事件、三菱越野车事件和奔驰车事件等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所以轰动性很大的,下面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法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产生的消费权益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消法》的特征
1.《消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向消费者倾斜。《消法》在咱们国家整个立法体系当中,首先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的,只有《消法》有,就是《消法》第49条的加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咱们国家首次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表述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它规定了一个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这在《产品质量法》里也有,这个被法学者和立法者称为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法院也是根据这个规定给消费者做出了精神赔偿的判决,比如海淀法院在贾国雨伤害案的判决中判给消费者的27万人民币,其中一大部分是精神赔偿,所以《消法》第一个特征,是典型的向消费者倾斜。
2.《消法》在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的同时,又在实际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3.鼓励全社会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消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消法》第2条、第3条和第54条所规定的三个适用范围:第一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3条规定,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本法保护。这是第一个适用范围,是从消费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消费者消费角度来讲的;第二适应范围是《消法》第3条,即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遵守本法,这是第二个范围,这是从消费法律关系当中的另一方主体——经营者角度来讲的;第三个适用范围是《消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是《消法》的特殊的适用范围,因为《消法》开宗名义地规定,这里所指的消费只是生活消费,不包括生产消费,但是第54条规定,说农民的生产消费参照本法执行,就是说《消法》也调整一部分因生产消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但它限定的范围,极其有限,首先主体必须是农民,但不是所有农民的行为都受消法的调整,只是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社会关系,那就是说一个农民他如果所实施的消费不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消费,不受《消法》调整。这里强调农民的生产消费只限于直接的农业生产,这里一定要强调,比如说农民购买使用种籽、农机、化肥、农膜,这些都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这样的才适用于消法,这个范围很特殊,也很有限。
二、消费者、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权利义务
(一)消费者
在讲消费者权利之前,咱们首先明确什么是消费者。这里先要了解消费者肯定是自然人,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团体都不会成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因为只有自然人,才能进行生活消费。
那么在咱们国家比如说机关团体能不能成为消费者?首先肯定他不能成为消费者,但是他能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某机关为它的干部职工买了食用油,买回以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那么这个机关依什么法来主张权利呢?作为机关购买这个商品,不能自己消费,但是也不是拿去卖,那么就排除了它是经营者这个范畴,所以它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这就是说,它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但是这时候它不是消费者,它只相当于代理诉讼或者一个集团诉讼。所以,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就是说消费者只限于公民个人,那么是不是所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也不尽然,他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必须是生活消费。包括商品的消费,服务的消费。
第二个要件,是消费者的消费对象、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既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农产品,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进入流通领域;第二,就是与生活消费有关。那么不进入流通的商品即使给使用者造成损害了,也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对它给予保护,最多也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给予补偿。例如商场里有现场免费化妆,用它的化妆品替你化妆,无偿为你提供服务,但是因化妆品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了,比如说面部烧伤或者严重皮肤过敏,他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这里不能排除有营利目的。所以这里的服务必须具备有偿性,另外,这里的服务必须是可供潜在消费者接受的服务,可供潜在的消费者接受,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这个服务不是针对特定人提供的。
第三个要件,就是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消法》制定的时候,明确把购买和使用分开了,就是说购买商品人和使用商品的人都是消费者,也就是说我购买商品不使用,或者说我使用的商品不是自己购买的,这些都不能免除消费者的身份。这购买使用针对的对象是商品。那么接受,单指服务,这里的接受服务应作广义理解。即出了钱的任何亲自接受服务的人都可以理解为接受服务。但是一般情况下,接受服务的人才是真正的消费者。比如说买了一张电影票送给别人了。在看电影的时候发生权益损害了,那么这个时候,买电影票的人因自己没有实际的权利损害,所以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看电影的人即接受服务的人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个限定范围是比较突出的。
第四个要件,就是消费者主体只限于公民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就是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能,消费者的权利同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较,它是一个新事物,是进入20世纪60年才诞生的。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向美国国会提出的总统特别咨文中,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才有消费权益的问题或是消费者权利问题,世界各国为了纪念这一天,把每年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为了纪念肯尼迪,在这一天提出了四项消费者权益法案,这时候才诞生了消费者权益问题。
我研究了很多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都是大同小异,咱们国家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得比较晚,所以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也最充分。我国《消法》规定了消费者权利:
第一项:安全保障权。就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是《消法》第7条规定的,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各项权利的基础,它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首要权利。根据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第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只限于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保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及其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第二项:知悉真情权。就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悉其所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说东芝笔记本电脑有瑕疵,后来在中国消费者强烈要求下,他才出了一个英文补丁,那么就严重侵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英语不是中国的通用语言。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有效期、使用说明等这些情况中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知情权,消费者如果不主动行使这些权利,作为经营者应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这些方面的信息,提供了就是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提供,如果消费者发现了,可以以侵害知情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中华考试网(www.Examw。com)
第三项: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就是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己的要购买的商品或接受服务。自主选择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消费者有权选择经营者。
②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这是对强制交易而言的。
③消费者有权决定购买或不购买某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某种服务。
④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某种服务时有权选择和挑选比较。是不是自主选择权在什么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呢?也不尽然,自主选择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非自愿就无所谓自主选择了。第二,自主选择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第三,自主选择行为必须限定在购买商品中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这个领域。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自主选择权才是受《消法》保护的自主选择权。
第四项:公平交易权。根据《消法》的规定有两部分内容。第一,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条件明确规定,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这些公平交易条件必须保障。此外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现在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买方市场情况下比较少了,但是具有一些独占行业的一些部门,比如自来水、供电、电信这些还进行强制交易,对消费者来说有权拒绝。
第五项:获得赔偿权。就是在消费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消费者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这里主体有3个主体,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二是服务的接受者,三是第三人。这里第三人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这时候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依照《消法》规定来主张权利,比如说一个人买了一个煤气罐,因为煤气罐瑕疵,他充完气以后上班走了,结果煤气罐爆炸,把邻居给炸了。那么这个邻居与购买和使用煤气罐有关系吗?毫无关系,但是他因煤气罐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
第六项:结社权。就是依法组成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这里的结社权不包括任何政治色彩,它只限于消费者组织。
第七项:获得相关知识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对象不限于经营者,也包括咱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主要包含两方面的知识。第一,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首先是有关消费的知识,这就比较抽象,比如树立良好正确的消费观。第二有关商品服务的基本知识。第三有关市场基本知识,如市场占有率。第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就是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情况,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有关消费者的组织和机构有哪些?任何一种的了解都是在行使这项权力。
第八项:受尊重权。即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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