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7 20:52: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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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考试中地位基本相同。从年均分值看,都在2—4分左右。从题型看,基本上只限于选择题,但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从近几年的命题规律看,考试的难度并不高,只要法律条款掌握得比较熟练,基本能对号入座。但是出题的方式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律条文,都是以小案例的方式出题。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非常突出。命题的范围集中于法典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说,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一次或一次以上,个别法条甚至已被考过四次以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考试重点永远在这11条当中。对于本法的重点条款,将予以详细解析。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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