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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制史笔记
2014-4-7 18: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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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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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3司考法制史笔记。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法制史部分的司考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1)定义。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3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审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
观审制度是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2—6答案:B. (2009/一/15)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
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
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
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2—7答案:B. (2010/一/14)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二)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法艺花园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实行社会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2—8答案:ABD. (2009/一/58)关于中国古代诉讼、审判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西周时期“听讼”为审理民事案件,“断狱”为审理刑事案件
B.唐代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
C.明代的大审是一种会审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五、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地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它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编辑整理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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