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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8: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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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1986-01-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6]5号
发布日期:1986-01-27
执行日期:1986-01-27
湖南省高级人院,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有关“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出的。2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党的工作重心已经转移,因此,该规定不应当再继续适用。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产权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85)湘法民请字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一件房屋产权纠纷案中,有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请示您院明确。即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二)房屋纠纷问题1、对土改遗留问题的处理中明确规定,关于“地主、富农在土改时应没收而被遗漏的房屋,应当按照土地改革法予以没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没有该项内容了。不知1963年的上述规定精神,至今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是否仍可继续贯彻执行?特此报告,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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