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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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合建村农民蓝朱好,与朋友在一起喝酒,酒后与一酒友一言不和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竟然用小刀将酒友刺成重伤。6月15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蓝朱好有期徒刑3年。
  2009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蓝朱好与蓝小(化名)在澄江六柱村一朋友家中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蓝朱好与蓝小发生口角,并发展到动手打架,蓝朱好一怒之下从裤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朝蓝小的腹部连捅两刀,致蓝小的腹部被刺穿休克。
  经法医鉴定,蓝小的伤势属重伤。案发后,蓝朱好已经赔偿被害人2000元医药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经济损失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朱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蓝朱好于案发后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就经济损失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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