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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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由赵文卓、蔡少芬等主演的梁羽生作品、徐克监制的备受瞩目的大戏《七剑下天山》尚未播出,该剧主创却因该剧音乐是谁所写引发的合同纠纷打起了官司。出品《七剑下天山》的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把自由音乐人于江盈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于江盈根本不是该剧音乐创作者,只是参与者。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起诉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为《七剑下天山》电视剧出品、制作方,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受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剧组管理及拍摄工作,并有权以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名义与电视剧主创人员签约,但最终权利与义务归属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2005年初,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开始《七剑》拍摄筹备工作。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王勇先生与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讨论《七剑下天山》音乐的创作事宜,并递交了“策划方案”。在以后的音乐创作前期,与原告联系的主要是王勇先生。后期,于江盈也介入部分联络、商讨工作。
  2005年8月《七剑》后期制作完毕。在向主管部门报审时,为确定字幕方案,原告与王勇先生联系不上即与于江盈联系。于江盈称,《七剑下天山》音乐皆由自己创作完成,著作权归其享有。因报审急迫,原告在未经与王勇先生核对的情况下,于2005年8月18日,与于江盈签订《合同书》。约定,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委托于江盈为《七剑下天山》唯一作曲,于江盈为著作权人;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拥有作品独家使用权及随电视剧全世界的发行权,并向于江盈支付创作及录制费20万元。依据合同,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于江盈支付10万元。根据《合同书》,原告做出字幕方案,立即受到《七剑下天山》导演质疑。原告马上想方设法与王勇先生联络,核对情况,王勇先生所在北京方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随即致函原告;详细说明《七剑下天山》音乐制作及版权归属情况。原告经进一步核查,决定修改字幕,正本清源,遂与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音乐版权使用合同》。同时主动找于江盈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但遭到于江盈拒绝。
  原告认为,《七剑下天山》音乐作品中,70%属于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自其他音乐版权代理公司购买而来。另30%属于北京放大空间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并指派王勇先生组织人员,提供资金,收集素材,实地采风,与剧组主创人员研讨,与其他主创人员研讨,最终创作成型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理应由该公司享有。于江盈临时受邀参与了部分编曲及辅助性工作,但无资格享有或主张作品的著作权,于江盈自称其是唯 一创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与事实相悖。所以,于江盈以《七剑下天山》音乐作品著作权主体资格与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约,显系“欺诈”,造成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约时的重大误解,使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意思表示无法真实体现。为维护《七剑下天山》音乐作品著作权,使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品、制作的《七剑下天山》顺利播出,请求判令撤销双方所签《合同书》、返还10万元已付费用、支付案件诉讼费用。
  于江盈答辩同时反诉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称2005年8月18日,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于江盈签订的《合同书》,约定于江盈为《七剑下天山》中唯一作曲,创作录制片中音乐及主题歌曲。根据合同,被反诉人于2005年9月5日支付10万元。自己将音乐创作完毕后,陆续交付于被反诉人。《七剑下天山》音乐已经完成,但被反认人尚欠剩余合同款项10万元至今未付。自己与被反诉人多次联系,希望能够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但是被反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剩余10万元合同款及自己为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东阳市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意见,并以二中院已受理电视剧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为由,希望法庭能中止审理,但该请求被审判长以需要通过此案审理,合议庭了解情况后才能决定被否。于江盈则称,被反诉人迟迟一直未与自己签定相关合同,签合同前自己已经开始履行义务,如今自己已经完成了音乐,对方却要撤销合同。
  今天,庭审并未结束,该案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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