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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以短信群发的方式,谎称被害人异地消费,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转帐获取钱财。日前,苏木安等4名被告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8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潘家勋等3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2007年4月间,被告人苏木安与被告人黄仲华经预谋,决定采用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骗取钱财,被告人苏木安负责发送短信诱使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帐户,被告人黄仲华负责找人从银行账号中取款,具体方式是:先向被害人发送含有诸如“中国工商银行提醒您:贵客户您于某日在重庆(陕西)商场刷卡消费7800元,将于结账期内扣您卡内现金,疑问咨询银联卡部(电话号码)”内容的短信。被害人收到短信拨通咨询电话后,苏木安等人谎称是银联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对方可能是其资料被盗用,让对方向银联卡报案中心报案,并告知其虚构的报案号码,称调查属实,刷卡消费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被害人按照苏木安等人提供的号码拨通电话后,苏木安等人谎称是银联卡的接案中心,以被害人银联卡需要做升级保护为由,诱骗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将钱款转入指定帐户,后苏木安通知被告人黄仲华取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洪华霜负责接听电话,指示被害人进行升级。2007年6月,被告人苏晓燕开始接听咨询电话,告知被害人报案。期间,四名被告人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共计38万余元。 被告人潘家勋、吴素理、李月莲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雇于黄仲华从上述指定账户内取款,并将赃款交给黄仲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木安、黄仲华伙同被告人洪华霜、苏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手机短信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家勋、吴素理、李月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吴素理、潘家勋、李月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三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苏木安等4名被告人被海淀法院8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8000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潘家勋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分处3000元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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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范静) 以短信群发的方式,谎称被害人异地消费,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转帐获取钱财。日前,苏木安等4名被告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8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潘家勋等3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
2007年4月间,被告人苏木安与被告人黄仲华经预谋,决定采用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骗取钱财,被告人苏木安负责发送短信诱使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帐户,被告人黄仲华负责找人从银行账号中取款,具体方式是:先向被害人发送含有诸如“中国工商银行提醒您:贵客户您于某日在重庆(陕西)商场刷卡消费7800元,将于结账期内扣您卡内现金,疑问咨询银联卡部(电话号码)”内容的短信。被害人收到短信拨通咨询电话后,苏木安等人谎称是银联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告知对方可能是其资料被盗用,让对方向银联卡报案中心报案,并告知其虚构的报案号码,称调查属实,刷卡消费造成的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被害人按照苏木安等人提供的号码拨通电话后,苏木安等人谎称是银联卡的接案中心,以被害人银联卡需要做升级保护为由,诱骗被害人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将钱款转入指定帐户,后苏木安通知被告人黄仲华取款。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洪华霜负责接听电话,指示被害人进行升级。2007年6月,被告人苏晓燕开始接听咨询电话,告知被害人报案。期间,四名被告人先后骗取23名被害人共计38万余元。
被告人潘家勋、吴素理、李月莲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受雇于黄仲华从上述指定账户内取款,并将赃款交给黄仲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木安、黄仲华伙同被告人洪华霜、苏晓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虚假手机短信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家勋、吴素理、李月莲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吴素理、潘家勋、李月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对三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了苏木安等4名被告人被海淀法院8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处8000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了被告人潘家勋等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分处3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