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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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江西省弋阳县的一名六岁幼童廖某在去商店购物途中,意外被狗咬伤唇部,伤者向犬主俞某索赔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俞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月26日,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俞某赔偿原告廖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
  2005年5月1日下午3时左右,廖某同其哥哥及其他两个小伙伴前往商店,途经花某家门前时,一只黑狗突然窜向廖某,将廖某的下嘴唇咬伤。后经确认,该黑狗的主人即被告俞某。经被告俞某同意,黑狗被人打死,被告将其拉回家。事后,廖某被送至县医院救治,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廖某向俞某要求赔偿损失遭拒绝后,遂诉至法院,要求俞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计29764.2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被告俞某对其所饲养的狗看护不周,致使狗将原告廖某咬伤,原告廖某并无过错。对廖某所受的伤害,被告俞某作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赔偿给廖某因此所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考虑到伤残部位及伤残等级较轻,对原告今后的劳动能力影响不大,残疾赔偿金应作适当调整。但鉴于原告的伤残部位对其容貌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故法院对该请求酌情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俞某赔偿原告廖某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及护理费等费用计币1万余元,赔偿廖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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