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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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瓯砝) 因与丈夫吵架,心灰意冷之下产生轻生念头,但放心不下女儿,于是在自杀同时准备毒死女儿。今天,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安徽籍被告人林某同丈夫结婚后,一直随丈夫在温务工,并育有一女。夫妻两人常常为了一些家庭琐碎争吵,2009年1月再次发生争执,丈夫离家两天未归,被告人多次拨打电话联系,杳无音讯,心灰意冷之际产生自杀念头,但担心自己自杀后,5周岁大的女儿(被害人)没人照顾,于是决定在自杀的同时毒死被害人谭某。
  2009年1月21日上午,被告人林某带着被害人谭某在丽岙镇购买了“溴敌隆母液杀鼠剂”以及1瓶“可乐”饮料。当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在丽岙镇路溪村的暂住房内将2盒“溴敌隆母液杀鼠剂”全部倒入“可乐”饮料中,之后将饮料倒入两个塑料杯中,分别给自己及被害人谭某喝下。当日下午16时,被告人林某打电话给邻居陈某,要求陈某帮忙联系丈夫,想见其最后一面,并告知陈某自己喝了毒药,陈某得知此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林某及被害人谭某送往医院抢救。被告人林某及被害人谭某服毒后均致轻微伤,经抢救,被告人林某及被害人谭某均脱离危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系未遂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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