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0: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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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建勇) 消费者杨连弟认为刘晓庆代言的番茄胶囊夸大功用,便把代言人刘晓庆、生产厂家太极集团涪陵制药厂以及销售公司桐君阁大药房一起告上了法庭。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药房退款刘晓庆代言不担责的判决,杨连弟提出上诉。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4年12月20日,原告杨连弟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告在桐君阁大药房看到番茄胶囊的产品,该产品的说明手册上称能“保护男性前列腺、肺”、“防癌、抗癌”等,并介绍了许多保健作用。另外说明书中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的照片以及手写“我推荐番茄胶囊”的字样。由于刘晓庆是原告所喜爱的演员,原告相信她的推荐,故购买了一盒。购买后,原告将番茄胶囊送给朋友,但朋友告知原告这是食品,原告这才注意到其产品包装上所注明的“渝卫食准字(2003)第314号”。原告杨连弟到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咨询,该单位答复原告说该产品涉嫌夸大宣传功效。
原告认为,桐君阁大药房销售的番茄胶囊为普通食品,但是却违法宣传了许多功效,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桐君阁大药房退货并增加一倍赔偿;涪陵制药厂有义务如实地介绍自己的产品的真实情况,但该制药厂为了追求利润,将普通食品加上了许多不存在的保健作用,误导了原告,使得原告和朋友产生了不愉快,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故要求涪陵制药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元;该产品说明书中刘晓庆书写的“我推荐番茄胶囊”是促使原告购买该产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刘晓庆推荐该产品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购买行为,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起诉要求刘晓庆对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涪陵制药厂辩称,科普小册子是在部分用于定向销售或赠送的产品中放入的,是被告为了介绍产品与产品原料、产品主要成分以及有关疾病的相关知识的读物,其内容均来源于试验结果或公开权威的出版物,故小册子所涉及的全部内容真实可靠,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被告在小册子上的记载内容是真实的,原告因此而获得的信息是正确的,故被告方的行为不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桐君阁大药房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桐君阁大药房承担违约责任,又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制药厂及刘晓庆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所称的损害事实成立。原告同时购买了21盒产品,不符合正常的消费心理,原告的诉讼是一种非正常的消费者维权行为,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晓庆辩称,原告与桐君阁大药房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与刘晓庆无关,刘晓庆不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番茄中含有番茄红素,番茄红素确实有宣传的相关功效,刘晓庆对于番茄胶囊的代言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过错。另外,番茄胶囊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的伤害。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桐君阁大药房作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所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北京市卫生局对被告桐君阁大药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桐君阁大药房所销售的太极番茄胶囊未获批准,在产品说明书中有夸大保健功能和疗效的宣传。由于涪陵制药厂在产品说明书中有未获批准的夸大保健功能和疗效的宣传,该宣传有误导消费者的作用,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桐君阁大药房退货的诉讼请求。桐君阁大药房并非太极番茄胶囊说明书及小册子的发布者,其不存在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现原告要求桐君阁大药房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涪陵制药厂对太极番茄胶囊进行夸大宣传,误导了原告的消费,影响了原告与朋友的关系,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关于产品的虚假宣传,是该产品的生产者发布的,应由制作者和发布者承担责任。刘晓庆是受产品生产者委托为太极番茄胶囊作形象代言人的,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其委托人承担。现原告要求刘晓庆向其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桐君阁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杨连弟退货,退还原告杨连弟所购太极番茄胶囊的货款299元;驳回原告杨连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杨连弟不服,认为原审法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至二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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